平安银行:董事会决议公告2017-07-29
证券代码:000001 证券简称:平安银行 公告编号:2017-023
优先股代码:140002 优先股简称:平银优 0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行”)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于 2017 年 7 月 25 日向各董事发出。会议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在本公司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应到董事 12 人(包括独立董事 5 人),董事长谢永林,董事胡跃飞、陈心颖、
姚波、叶素兰、蔡方方、郭建、王春汉、王松奇、郭田勇和杨如生共 11 人到现
场或通过视频等方式参加了会议。独立董事韩小京因事无法参加会议,委托独立
董事杨如生行使表决权。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长邱伟,监事车国宝、周建国、骆向东和王群到现场
或通过视频等方式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永林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
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
文件的有关规定,本行已符合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
债”)的条件。为提高资本充足率,提升本行综合竞争实力,增强持续发展能力,
本行拟公开发行可转债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具体方案见附件。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议案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独立董事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郭田勇、杨如生一致同意本议案。
2、发行规模
本议案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1
独立董事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郭田勇、杨如生一致同意本议案。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议案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独立董事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郭田勇、杨如生一致同意本议案。
4、债券期限
本议案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独立董事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郭田勇、杨如生一致同意本议案。
5、债券利率
本议案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独立董事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郭田勇、杨如生一致同意本议案。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议案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独立董事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郭田勇、杨如生一致同意本议案。
7、转股期限
本议案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独立董事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郭田勇、杨如生一致同意本议案。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议案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独立董事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郭田勇、杨如生一致同意本议案。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本议案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独立董事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郭田勇、杨如生一致同意本议案。
10、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议案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独立董事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郭田勇、杨如生一致同意本议案。
11、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本议案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独立董事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郭田勇、杨如生一致同意本议案。
12、赎回条款
2
本议案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独立董事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郭田勇、杨如生一致同意本议案。
13、回售条款
本议案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独立董事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郭田勇、杨如生一致同意本议案。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议案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独立董事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郭田勇、杨如生一致同意本议案。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议案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独立董事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郭田勇、杨如生一致同意本议案。
16、可转债持有人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本议案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独立董事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郭田勇、杨如生一致同意本议案。
17、募集资金用途
本议案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独立董事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郭田勇、杨如生一致同意本议案。
18、担保事项
本议案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独立董事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郭田勇、杨如生一致同意本议案。
19、决议有效期
本议案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独立董事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郭田勇、杨如生一致同意本议案。
20、有关授权事项
本议案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独立董事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郭田勇、杨如生一致同意本议案。
本议案第 1 至 20 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本次发行尚须经中国银
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核准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前述监管机构核准的方
案为准。
3
具体内容请见本行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独立董事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郭田勇、杨如生一致同意本议案。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独立董事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郭田勇、杨如生一致同意本议案。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独立董事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郭田勇、杨如生一致同意本议案。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本管理规划(2017 年-2019
年)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 12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召开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将以下议案提交该次股东大会审议: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案
的议案》;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4
(2)发行规模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4)债券期限
(5)债券利率
(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7)转股期限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0)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11)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12)赎回条款
(13)回售条款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16)可转债持有人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17)募集资金用途
(18)担保事项
(19)决议有效期
(20)有关授权事项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
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本管理规划(2017 年-2019 年)的议案》。
股东大会的其他具体事项请见《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5
附件: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
案的议案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29 日
6
附件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
文件的有关规定,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已符合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条件。为提高资本充足率,提升
本行综合竞争实力,增强持续发展能力,本行拟公开发行可转债并上市(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如下: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行 A 股股票的可转债。该可转债及未来
转换的本行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260 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本行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本行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
市场状况和本行具体情况确定。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一)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
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7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二)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
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本行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本行 A 股股票的可转债,本行不再向其持
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
可转债到期之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之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本行股东大会授权本行董事会(或由董
事会转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确定。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本行出现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本行股份发生变化及派送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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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股利等情况时,本行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由
本行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在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明确。
当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本行将按照最终确定的方式进
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
格的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的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
申请按本行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行股份类别、数量和
/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
衍生权益时,本行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的内容及操作
办法将根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一)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行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本行董事会有权提出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本行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
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
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
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
格应不低于审议上述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若在该二十个交易
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
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二)修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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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行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本行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
(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
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请转股当日
有效的转股价格。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本行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
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
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二、赎回条
款”的相关内容)。
十一、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本行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
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均享受当期股利。
十二、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本行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
面面值上浮一定比率(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
可转债。具体上浮比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根
据市场情况等确定。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本行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20%(含 120%),经相关
监管部门批准(如需),本行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
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本行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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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
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
本行有权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本行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
相比出现变化,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
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本行回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权利。
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本行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
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除此之外,可转债不可由持有
人主动回售。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
士)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
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给予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该等优先配售将须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任何其它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例,方
可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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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可转债持有人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一)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本行股份;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本行偿付可转债本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本行债权人的其他权
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行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本行提前
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4)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
义务。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本行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3)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本行董事会;
(2)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及 10%以上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12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2)本行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提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本行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通知。会议通知应注明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项,上述事
项由本行董事会确定。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
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提出议案供会议
讨论决定,但没有表决权:
(1)债券发行人;
(2)其他重要关联方。
本行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
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
(1)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
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债券持有人会议由本行董事长主持。在本行董事长未能主持会议的情
况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主持;如果本行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董事均未能主持会
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 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3)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时,以每张债券为一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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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3)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债券面值总额的持有人
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5)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6)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对反对者或未参加会议者进行特别补偿外,决议对
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
(7)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本行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
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6、债券持有人认购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视为同意上述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十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行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支持未来业务发展,在可转债转股后
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提供担保。
十九、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债决议的有效期为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
起十二个月。
本次发行尚须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核准后方可实施,并最
终以前述监管机构核准的方案为准。
二十、有关授权事项
(一)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授权
为保证本次发行顺利进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
事长、行长或董事会秘书,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共同或单独全
权办理本次可转债发行的相关事宜。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十二个
月,该授权期限届满前,董事会将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实际情况,向本行股东
14
大会提请批准新的授权。具体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
求,并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
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对象、
债券利率、转股条款、赎回条款、向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的金额、评级安排等,
决定本次发行时机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项;
2、如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
出现变化时,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监管部门要求须由股东
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
结合本行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调整和补
充;
3、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4、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挂牌上市等相关事宜,根据
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相关条款,并办理《公司
章程》修改和注册资本变更的审批和工商备案等事宜;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可转债发行
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制定、落实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并根据未来新出
台的政策法规、实施细则或自律规范,在原有框架范围内修改、补充、完善相关
分析和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6、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发行申报事宜,制作、准备、修改、完善、签
署、报送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签署、修改、补充、执行、
中止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
销协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
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本行的实
际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
8、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或办理与本
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二)与可转债有关的其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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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
架和原则下全权办理以下事宜:
1、关于赎回事项: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如
需)、《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确定赎回时间、赎回比例及执行程序等;
2、关于转股事项: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市
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转股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调整转股价格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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