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关联交易公告2019-07-23
证券代码:000001 证券简称:平安银行 公告编号:2019-034
优先股代码:140002 优先股简称:平银优 01
可转债代码:127010 可转债简称:平银转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本次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电惠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
意给予中电惠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惠融”)人民币105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额度期限24个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电”)持有本行0.83%的股份,
并向本行派驻董事,是本行的主要股东。深圳中电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是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集团”)。因中电惠融与深圳中
电同受电子集团控制,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
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
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中电惠融和电子集
团构成本行关联方。
(三)审议表决情况
本笔关联交易金额105亿元,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本行资本净额为2,752.35
亿元,本笔交易占本行资本净额3.81%。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及本行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本笔交易构成本行重大关联交易,须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本行
第十届董事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电惠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郭建回避表决。本行独立董事王春汉、王松奇、韩
小京、郭田勇和杨如生对前述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前述重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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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中电惠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自 2018 年 9 月 21 日注册成立,注册资
本 30,000 万元,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持股 100%,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是其实际控制人。中电惠融注册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主要办公地点:北京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法定代表人:田伟。截
至 2018 年 12 月末,中电惠融资产总额 30,088.63 万元,负债总额 70.19 万元,
所有者权益 30,018.44 万元,累计营业收入 9 万元,净利润 18.44 万元。截至 2019
年一季度末,中电惠融资产总额 30,385.89 万元,负债总额 101.78 万元,所有者
权益 30,284.1 万元,2019 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187.84 万元,净利润 265.66
万元。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
中央企业。电子集团自1989年5月26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848,225.20万元,国
务院持股100%,是其实际控制人。电子集团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甲1号楼19层;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
芮晓武。截至2018年12月末,电子集团资产总额2,768.5亿元,负债总额1,885.5
亿元,所有者权益883亿元。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2,183.7亿元,利润总额51.3万
元,净利润29.9亿元。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电子集团资产总额2,860.8亿元,负
债总额1,972亿元,所有者权益888.8亿元,2019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482.3亿
元,净利润-2.9亿元。
中电惠融和电子集团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电惠融商业保理
(深圳)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给予中电惠融人民币105亿元综合授信
额度,额度期限24个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其中:100亿元授信额度为供应链应收账款服务平台业务专项额度;5亿元
授信额度为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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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前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按照商业原则进行,定价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
的条件进行。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本公司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前述关联交易为本公司的正常业务,对本公司
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年初至披露日,本行与中电惠融累计发生关联交易 111,920.15 元。本行与电
子集团累计发生关联交易 0 元。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王春汉、王松奇、韩小京、郭田勇和杨如生对《关于与中电
惠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先认可,同意将前述
关联交易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平安银行董事会关于前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平安银行前述关联交易按商业原则协商订立具体交易条款,定价以不优
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前述
关联交易也不会影响本公司独立性。
八、备查文件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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