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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安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1-02-0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联席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平安证券 被保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文丛                     联系电话:010-60837684
保荐代表人姓名:宋怡然                     联系电话:021-20262333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茵                       联系电话:0755-22625485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耀                       联系电话:0755-3354733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不适用(截至 2019 年末,公司募
                                            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1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中信证券 11 次;平安证券 9 次(其中
                                       2 次作为关联交易对方未发表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0 年 12 月 28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根据《证券法》相关内容,对新

                                   2
                                            《证券法》主要修订内容、新《证券
                                            法》对信息披露的影响和上市公司董
                                            监高的禁止行为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不适用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不适用                      不适用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不适用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不适用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不适用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3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1.应对 2015 年普通股发行摊薄即         是       不适用
期回报,拟采取多项措施保证募集
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
被摊薄的风险,并提高未来的回报
能力。
2.应对 2016 年优先股发行摊薄即         是       不适用
期回报,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募集
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强公司
盈利能力

3.应对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           是       不适用
回报,采取各项积极措施填补本次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普通股
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4.中国平安以及中国平安控制的           是       不适用
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深发展相同
或相近的业务,以避免与深发展的
业务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中国平安及中国平安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
的市场价格与深发展进行交易,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在中国平安作为深发展的控股股
东期间,将维护深发展的独立性,


                                    4
保证深发展在人员、资产、财务、
机构、业务等方面与中国平安以及
中国平安控制的其他企业彼此间
独立。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中信证券或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20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对中信证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 号),认为雪人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公司合并范围外
                           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 2018 年末
                           尚有对 5 家主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
                           余额折合人民币 4,449.52 万元,上述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
                           告信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
                           管措施。
                                 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
                           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6 号),认为 2016 年
                           至 2018 年期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
                           币向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5
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董
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0 年 1 月 2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
信证券保荐的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
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11 号),
认为公司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
露义务。
    3、2020 年 3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
对中信证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监管关注函》
(厦证监函[2020]21 号),提出公司应提高规范
运作水平,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认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好
新修订的《证券法》及其他信息披露制度要求,
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切实提升信息披露工作
水平。
    4、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券
保荐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容百科技”)出具《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
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
容百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
中,招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户信用风险大
幅增加,及其使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
期应收账款的情况,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内
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
    5、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券
保荐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6
“新纶科技”)出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侯毅等 20 名责任人员)》(〔2020〕21 号),认
为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的情况,对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
款。
       6、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
局对中信证券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0〕1 号),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
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
处以警告及罚款。
       7、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
对中信证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出具了《关于对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的决定》(〔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波
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
销售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
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
项的规定。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8、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
局对中信证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天
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
定》(津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定国元证


          7
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
闫复、李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的行
为,营业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
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
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
条第(四)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
券营业部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中信证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南华期货”)出具了《关于对南华期货
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期货上海
分公司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
户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
华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10、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
局对中信证券保荐的瑞达期货出具《关于对瑞达
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48 号),认为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定规定
的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报送台州营业
部负责人变更的情况,要求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
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
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公司已履行相应
整改程序。


       8
    11、2020 年 6 月 30 日,中信证券保荐的山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证券”)收
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33
号),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
问题: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
律组织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通知合规负责人
及合规部门;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
管理未涵盖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到
位,仍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
工具开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录音。
    12、2020 年 8 月 18 日,中信证券保荐的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收
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
48 号),指出招商证券在保荐武汉科前生物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未发现 2016 年 2017
年期间通过列支研发费用或其他费用将资金从发
行人账户最终转到财务总监个人卡用于发放部分
高管薪酬、奖金或支付无票据费用;未发现发行
人员工是经销商的实际经营者;在首次提交的申
报材料中未充分揭示非洲猪瘟疫情可能造成的业
绩波动风险等方面问题。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
规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
理措施。
    13、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


       9
证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60 号),监管措施指出:一是投资银行
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
机制不完善,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
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
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
控制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廉洁从业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14、2020 年 11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公司管理部对中信证券保荐的熊猫乳品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乳品”)出具《关
于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
业板监管函〔2020〕第 189 号),监管函指出:
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未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5.1.6 条、第 8.6.4 条规定。
    1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
证券保荐的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亚辉龙”)出具《关于对深圳市亚
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
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81
号),指出亚辉龙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过程中,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
出现明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
豁免披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方面问题。
    16、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


       10
证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20】83 号)。上述监管函件认定,中信证
券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
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
材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
显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
露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
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规定。
    17、2020 年 12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
管局对中信证券保荐的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出具《关于对浙江
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0 号),监
管措施指出:2018 年、2019 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
不精确;2019 年跨期确认费用;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中的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信息披露不
完整;政府补助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固定资产核
算不规范;部分制度不完善;资金管理不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中信证券及中信证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
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
实整改,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
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在以下中


         11
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平安证券或
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20 年 4 月 13 日,平安证券保荐的江西
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锂业”)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
对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20】2 号),认为赣锋锂业存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问题,违反了中
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2、2020 年 5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板公司管理部对平安证券保荐的天津中环半导体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股份”)出具《关
于对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
小板监管函【2020】第 53 号),认为中环股份未
就关联交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0.2.4 条、第 10.2.5 条和第 10.2.11
条的规定。
    3、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
对平安证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出具了《关于对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的决定》(〔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波
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
销售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
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
项的规定。二、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了《证


        12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平安证券及平安证券保荐的公司在收到上述
                           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
                           实整改,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
                           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券
                           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欣采取监管
                           谈话措施的决定》,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
                           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
                           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
                           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2、2020 年 10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
                           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文丛、宋永新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63 号),认定赵文丛、宋永新在担任安
                           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保
                           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不良贷
                           款率、票据贴现业务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上述
                           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
                               3、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
                           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向晓娟、毛宗玄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认定向晓娟、毛宗玄
                           在担任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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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发行人供应商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行为
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
条规定。
       4、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
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赵亮、庞雪梅采取监
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认定赵亮、庞雪梅在担任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会计政策、客户、银行账户等情况的核查不充
分。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5、2020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
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孙炎林、王栋采取出
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孙炎林、王栋
在保荐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报材
料存在财务数据前后不一致,披露口径出现明显
差异;信息披露内容前后矛盾;未履行豁免披露
程序,擅自简化披露内容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
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
定。
       中信证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
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进一步
加强内部控制,督促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扎实
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类似
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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