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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1  

                                                      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
关法律”)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
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邝佩珠律师和栾思达律师
(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 2022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
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
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
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
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在《中国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三座 3801 室(邮编 518048)
Address:Room 3801, Tower Three, Kerry Plaza, No.1-1 Zhong Xin Si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518048, China
电话(Tel):(+86 755) 8323 6000   传真(Fax):(+86 755) 8323 0187 www.haiwe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 丨海口 HAIKOU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永林先生
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
共 16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465,794,794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2371%(百分比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下同)。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3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1,371,156,970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股 权 登 记 日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58.5963%;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136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1,094,637,824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07%。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该等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构成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456,776,0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7%;反对 2,940,8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弃
权 6,077,9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8%。


    2、《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构成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462,846,02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3%;反对 2,904,6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3%;弃


                                          2
权 4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3、《关于选举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462,573,12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2%;反对 3,107,5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9%;弃
权 114,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4、《关于选举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 谢永林


    获得的票数:12,320,862,163,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74%。


    2) 陈心颖


    获得的票数:12,395,182,051,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35%。


    3) 蔡方方


    获得的票数:12,025,095,512,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647%。


    4) 付欣


    获得的票数:12,405,467,654,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61%。


    5) 胡剑锋


    获得的票数:12,402,885,847,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53%。


    6) 郭建


    获得的票数:12,402,538,843,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26%。


    5、《关于选举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3
1) 胡跃飞


获得的票数:12,441,878,653,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81%。


2) 杨志群


获得的票数:12,433,725,708,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7%。


3) 郭世邦


获得的票数:12,433,729,708,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8%。


4) 项有志


获得的票数:11,964,673,036,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800%。


6、《关于选举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 杨军


获得的票数:12,349,647,708,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83%。


2) 艾春荣


获得的票数:12,349,652,700,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83%。


3) 吴志攀


获得的票数:12,462,008,695,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6%。


4) 陈甦


获得的票数:12,459,353,884,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3%。


5) 刘峰



                               4
    获得的票数:12,444,211,747,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69%。


    7、《关于选举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外部监事的议案》;


    1) 王春汉


    获得的票数:12,459,354,881,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3%。


    2) 王松奇


    获得的票数:12,459,354,084,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3%。


    3) 韩小京


    获得的票数:12,459,356,987,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4%。


    前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前述议案 4、议案 5、议案 6、议案 7 适用累积
投票制进行投票。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了
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的资格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海问(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邝佩珠:


                                             栾思达:



                                     负责人:孙伟伟: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