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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995、1996年度报告有关情况的说明1996-12-31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995、1996年度报告有关情况的说明    

    董事会就1995、1996年报中会计师保留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1994年债务重整的会计处理
    由于国内现行会计制度对确认债务重整的利得或损失无相应规范,本公司1994年与建行深圳分行签订的1.6亿元以楼抵债的业务确认为1995年的收入,并将1995年12月发生的向建行购回原立权中1.3亿部分产权的业务列入固定资产购入。1995年、1996年年度审计报告中,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此项业务会计处理持保留意见,因此,1997年4月22日本司向财政部会计司专函请示该项业务的处理意见。
    财政部于1997年5月11日以财会字17号文专函答复如下:
    1、 根据你公司1994年11月与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签订的以楼抵债协议规定,你公司如不能在1996年1月30日之前将用以抵债的"华乐大厦"交付使用,或由于你公司的问题不能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房地产证,则建设银行有权提前解除协议,你公司及子公司按原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在上述条件未能满足前,会计上不能作为债务重整冲销负债,并确认收益;另外,签订协议时,"华乐大厦"尚在建造过程中,会计上无法确定用以抵债部分的实际成本。
    2、你公司在"华乐大厦"尚未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又于1995年12月与建设银行签订回购协议,将该楼的大部分面积重新购回,并由建设银行提供货款,用于支付购楼款。对此会计上应按新借入的款项增加新借款,冲减原借款,并在"华乐大厦"完工时按其实际建造成本确认为固定资产,而不应在签订回购协议时按购楼价单独确认一项固定资产。对于未购回的部分,应在满足上述以楼抵债协议中的条件后,作为债务重新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财会字[1997]17号文,本司将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应交税金"、"在建工程"、"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在1997年上半年分别作出相应调整。调整结果详见本司1997年度中期报告。
    二、按财会字17号文怡都大厦及华乐大厦的在建工程成本可以确定,相关财务数据无需进行调整。
    三、东园大厦出售的有关银行解除抵押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