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星源:董事局决议公告2018-11-29
证券代码 000005 证券简称:世纪星源 公告编号:2018-063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决议公告
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司第十届董事局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以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召开通讯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及召开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应到董事 14 人,实到董事 14 人,其中独立董事 5 人。4
名监事列席会议。出席会议董事以 14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章程》第二
十三条、二十五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1、《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原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拟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2、《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原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
职工。
拟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局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本议案将提交本公司 2018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本公司董事局认为
目前公司二级市场价格已严重低估。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经综合考
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本次回
购 的 资 金 总 额 不 低 于 5,000 万 元 ,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10,000 万 元 , 回 购 股 份 的
价 格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3.6 5 元 /股 。
具体内容参见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预案的公告》 公
告编号 2018-064)。
本议案将提交本公司 2018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签订《关于地铁荔香站 B 出口通道的相邻地下空间(即“深圳车港”
置换权益面积)代建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参见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合作经营深圳市星源恒裕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落实“深圳车港”在建工程拆迁补偿权益合作事宜框架协议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 2018-065)。
四、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
2017 年 12 月 , 本 司 和 恒 裕 集 团 签 署 了 《 合 作 经 营 深 圳 市 星 源 恒
裕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落 实“ 深 圳 车 港 ”在 建 工 程 拆 迁 补 偿 权 益 合 作 事
宜 框 架 协 议 》( 下 称 《 框 架 协 议 》), 该 《 框 架 协 议 》 已 经 本 司 董 事 局
和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见 本 司 编 号 为 2017-062、2017-063、2018-042
的 公 告 )。 为 落 实 “ 车 港 权 益 置 换 之 政 府 协 议 ” 条 款 的 履 行 , 加 快 结
合 地 铁 荔 香 站 III 象 限 的 接 驳 和 与 之 相 邻 地 下 空 间 同 步 建 设 要 求 ,针
对 前 述《 框 架 协 议 》项 下 的 交 易 ,本 司 与 项 目 公 司 深 圳 市 星 源 恒 裕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正 式 签 订 了《 关 于 地 铁 荔 香 站 B 出 口 通 道 的 相 邻 地 下
空 间 ( 即 “ 深 圳 车 港 ” 置 换 权 益 面 积 ) 代 建 协 议 》( 以 下 简 称 《 代 建
协 议 》)。 协 议 约 定 以 本 司 持 有 的 “ 南 山 福 华 厂 房 ” 的 土 地 ( 宗 地 号
T102-0041) 地 块 所 附 属 相 关 物 权 的 全 部 权 益 , 作 为 本 司 向 深 圳 市 星
源 恒 裕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保 证“ 车 港 项 目 权 益 置 换 ”的 政 府 履 约 义 务
的担保抵押物。
具 体 内 容 参 见 本 司 同 日 披 露 的 《 关 于 对 外 担 保 的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2018-066)。
本议案将提交本公司 2018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召开 2018 年第 1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特此公告。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 O 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