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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星源:重大诉讼及保全案件公告2021-07-16  

                         证券代码:00005   证券简称:世纪星源   公告编号:2021-033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概况
    2021 年 4 月 28 日、2020 年 4 月 30 日,深圳世纪星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分别作出《关于公司涉及
为关联方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
编号 2021-009)、《关于违规担保整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26),公告披露:
    为了筹集对银行贷款“还旧借新”续贷所需的过桥资金,
在 2018 年至 2019 年初,公司通过为实际控制人及其指定方
向民间借贷出借人借入的民间借贷短期融资借款提供担保
的形式,取得由实控人及其指定方免息借予本上市公司的
“过桥贷款”,偿还多笔到期银行贷款,前述担保在发生时
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9 年,因公司参股公司“深圳市喀斯特中环星苑置业
有限公司”由卓越集团代建的房地产项目延期入伙,引起业
主群体信访事件,政府采取了行政冻结楼盘销售措施,金融
机构“前海东方”对世纪星源系统账户司法查封,引发金融


                           1
机构收贷连锁反应。加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融资
环境剧烈变化,公司流动性紧张,公司推迟向实控人及其指
定方偿还免息“过桥资金”,导致公司前述担保(担保总额
1.45 亿元)未及时解除,也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
露程序。
    前述公告已披露担保事项共 7 笔,其中所涉两笔民间借
贷(案涉本金 3000 万元、2000 万元),债权人为王迺玉、俞
青。
    2021 年 6 月 28 日、2021 年 7 月 12 日,本司分别收到
王迺玉、俞青起诉的 6 宗案件的诉讼材料,以及其中 1 案的
保全裁定。
    本次公告的 6 案,本司已征询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律
师指出:6 案的保证期间已过(最后到期的时间为 2020 年 1
月),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均不须承担担保责任;其中, 6323
号案、6334 号案两案所涉债务是公司 2021-009 公告已披露
事宜,其他 4 案无证据证明公司是实际用款人,故原告主张
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没有依据。
    另外,根据保全金额判断,本次王迺玉和俞青起诉的案
件,与 2020 年王迺玉俞青申请财产保全又主动撤回的案件,
是同一标的。(经查中国裁判文书网,在 2020 年底原告王迺
玉和俞青曾提起过该 6 笔诉前财产保全,但其一周内又主动
撤回保全申请,且未提起诉讼。前述案件材料未送达本司。)
针对对方涉嫌滥用保全程序,恶意保全向上市公司施压的行
为,本司已经向法院提起保全复议。


                           2
    现就各案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2021)粤 0391 民初 6334 号案件
    1、本案当事人
    原告:王迺玉
    被告一:丁芃
    被告二: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郑列列
    被告四:赵剑
    2、本次纠纷的起因
    王迺玉主张丁芃与其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由出借
人王迺玉向借款人丁芃提供 3000 万元本金借款。王迺玉认
为丁芃是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是实际用款人,王迺玉据此
主张公司应与丁芃承担共同偿还涉案债务。遂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3000 万元;
    (2)判令被告一、 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本金人
民币 3000 万元为基数,2019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年化 24%计算,2020 年 8 月 20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 按 起诉 时 4 倍 LPR 标 准 即 年利 率 15.4%计 算, 共 计
8639671.23 元,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被告一、被告二的债
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上述被告承担。
    (二)、(2021)粤 0391 民初 6323 号案件
    1、本案当事人
    原告:俞青
    被告一:丁芃
    被告二: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郑列列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俞青主张丁芃与其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由出借人
俞青向借款人丁芃提供 2000 万元本金借款。俞青认为丁芃
是本司法定代表人,本司应与丁芃承担共同偿还涉案债务,
遂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2000 万元;
    (2)判令被告一、 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本金人
民币 2000 万元为基数,2019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年化 24%计算,2020 年 8 月 20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按起诉时 4 倍 LPR 标准即年利率 15.4%计算,共计 6128000
元,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3)判令被告三对上述被告一、被告二的债务向原告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上述被告承担。
    (三)(2021)粤 03 民初 5016 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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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案当事人
    原告:王迺玉
    被告一:丁芃
    被告二: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郑列列
    被告四:赵剑
    2、本次纠纷的起因
    王迺玉主张丁芃与其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由出借
人王迺玉向借款人丁芃提供 4500 万元本金借款。王迺玉认
为丁芃是本司法定代表人,本司应与丁芃承担共同偿还涉案
债务,遂提起诉讼。
    3、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4500 万元;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本金人
民币 4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1 月 21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年化 24%计算,自 2020 年 8 月 20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按起诉时 4 倍 LPR 标准即年利率 15.4%计算,共计为
12900328.77 元,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被告一、被告二的债
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均由上述被告承担。
    4、保全事宜
    王迺玉就本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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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丁芃、郑列列、赵剑及本司的相关财产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以人民币 57900328.77 元
为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迺玉的申
请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丁
芃、郑列列、赵剑及本司的相关财产, 价值以人民币
57900328.77 元为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本司
的财产如下:
           原告/冻结                          被冻结财产明细
    序号                 案号                                           冻结期限
            申请人                         类型         被冻结财产
                                                      招商银行深圳罗
                                    银行账户(基本
     1                                                    湖支行        12 个月
                                           户)
                                                       (8150***1)
                                    银行账户(一般    兴业银行上步支
     2                                                                  12 个月
                                           户)       行(3370***73)
                                                      公司持有的深圳
                                                      市蓝色空间创意
     3                                     股权                         36 个月
                                                      城市基建有限公
                                                        司 25%股权
                       (2021)粤                     公司持有的深圳
            王迺玉     03 财保 64                     世纪星源物业发
     4                                     股权                         36 个月
                          号                          展有限公司 100%
                                                           股权
                                                      公司持有的深圳
                                                      市星源恒裕投资
     5                                     股权                         36 个月
                                                       发展有限公司
                                                         25%股权
                                                      公司持有的浙江
                                                      博世华环保科技
     6                                     股权                         36 个月
                                                      有限公司 32%股
                                                               权

    针对王迺玉前述财产保全,本司已提出保全复议,理由:
涉案债务的债务人不是本司,且保证期间已过,本司不应承
担任何法律责任。王迺玉数次在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时点
申请财产保全,又主动撤回,实则以保全向上市公司施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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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构成恶意保全,请求法院解除对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
施。
       (四)(2021)粤 0391 民初 6333 号案件
    1、本案当事人
    原告:王迺玉
    被告一:丁芃
    被告二: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郑列列
    被告四:赵剑
    2、本次纠纷的起因
    王迺玉主张丁芃与其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由出借
人王迺玉向借款人丁芃提供 3200 万元本金借款。王迺玉认
为丁芃是本司法定代表人,本司应与丁芃承担共同偿还涉案
债务,遂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3200 万元;
    (2)判令被告一、 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本金人
民币 3200 万元为基数,2019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年化 24%计算,2020 年 8 月 20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 按 起诉 时 4 倍 LPR 标 准 即 年利 率 15.4%计 算, 共 计
8647539.73 元,2021 年 5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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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上述被告承担。
    (五)(2021)粤 0391 民初 6327 号案件
    1、本案当事人
    原告:俞青
    被告一:丁芃
    被告二: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郑列列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俞青主张丁芃与其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由出借人
俞青向借款人丁芃提供 1000 万元本金借款。俞青认为丁芃
是本司法定代表人,本司应与丁芃承担共同偿还涉案债务,
遂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0 万元;
    (2)判令被告一、 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本金人
民币 1000 万元为基数,2019 年 11 月 2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年化 24%计算,2020 年 8 月 20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
按起诉时 4 倍 LPR 标准即年利率 15.4%计算,共计 2991671.23
元,2021 年 5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计算);
    (3)判令被告三对上述被告一、被告二的债务向原告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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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六)(2021)粤 0391 民初 6332 号案件
    1、本案当事人
    原告:俞青
    被告一:丁芃
    被告二: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郑列列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俞青主张丁芃与其签署了《借款协议》,约定由出借人
俞青向借款人丁芃提供 1000 万元本金借款。俞青认为丁芃
是本司法定代表人,本司应与丁芃承担共同偿还涉案债务,
遂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0 万元;
    (2)判令被告一、 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本金人
民币 1000 万元为基数,2019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0 年 8 月
19 日按年化 24%计算,2020 年 8 月 20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 按 起诉 时 4 倍 LPR 标 准 即 年利 率 15.4%计 算, 共 计
2847013.7 元,2021 年 5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3)判令被告三对上述被告一、被告二的债务向原告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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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
影响
    就 6334 号、6323 号案所涉事项,本司已在 2021-009、
2021-026 公告中披露。这两笔民间借贷案件,根据律师法律
意见书、及参考类案一审判决,因本司对涉案债务出具担保
未履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未公告,根据法律规定,
本司不需承担担保责任;另外,如前公告所述,深圳市合众
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承诺确保本司免责,因此如该两案
最终判决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本司有权向
对深圳市合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因此,公司认为
该 2 案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不大。
    其他 4 案,公司结合律师分析案件现有材料后的意见,
认为:该 4 案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尚需结合法院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判决确定,就现有材料公
司认为公司不应承担该 4 案涉案债务还款责任,理由如下:
    涉案债务不是本公司债务,对方诉请本司与借款人共同
承担涉案债务难以获得支持;另,因担保期间已过,公司无
须承担担保责任。
    另外,结合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等相关资料初步显示,
4 案涉案债务可能存在错列被告、所列债务金额不实、包含
了超过法律保护上限的高息等,律师建议案件被告特别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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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一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如发现对方构成虚假
诉讼或恶意保全,可依法追究对方法律责任。
   上述案件对本司的实际影响需依据法院的最终裁定为
准,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保全裁定书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
   3、复议申请书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21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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