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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星源: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0207)2022-02-08  

                             证券代码:000005       证券简称:ST星源    公告编号:2022-004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 年 1 月 18 日,本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世纪星

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16 号),现对相关问题回复

如下:
    问题 1、“我部近日收到出借人之一深圳市此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此
安贸易”)投诉称,你公司前期提供的《免责协议书》中,此安贸易的公司盖章
为虚假盖章,目前相关法院已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我部对相关事项高度
关注,请你公司就此安贸易反映的情况做出书面说明:1、请你公司核查上述事
项是否属实,明确说明《免责协议书》中此安贸易盖章是否真实,相关免责协议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民间借贷诉讼的进展及你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请律师对上
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回复:
     (一)      此安贸易投诉的情况不属实,说明如下:
    此安贸易民间借贷诉讼案((2021)粤 0391 民初 2702、2703 号案,见编号
2021-034 公司公告),目前相关案件属于法庭审理的双方质证阶段,作为案件的
交换证据之一,本司向法院正式提交了包括此安贸易出具的对上市公司的《免责
协议书》作为证据。对方质证时声称《免责协议书》上加盖的此安贸易公章与其
目前持有印章不一致而要求法院进行公章真伪鉴定,而本司则补充提供了工商登
记内档文件中使用过的此安贸易印章作为证据,并将该证据作为公章真伪鉴定的
检材提供给法院。截至 2022 年 1 月 24 日,该案件仍在一审阶段。
   如法院最终查明《免责协议书》中所加盖此安贸易公章是伪造的、虚假的,
则因为此安贸易未加盖公章,该《免责协议书》对此安贸易不具备法律效力和约
束力,但仅除此安贸易以外的其他全部签约主体之间该《免责协议书》仍然具备
                                     1
法律效力,免责担保人合众公司仍应按《免责协议书》向本司承担责任, 因此,
此安贸易的投诉不会实质影响本司根据《免责协议书》可主张的免责。
    问题 2、“请你公司核查除此安贸易外,其他免责协议书中出借人签章、担
保人签章及免责担保人签章的真实性,相关免责协议的真实性,免责协议是否具
有法律效力;你公司相关违规担保责任是否已解除,若未解除,你公司前述信息
披露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以列表形式说明你公司截至目前违规担
保余额、被担保方、发生时间、相关解决措施及预计解决时间。请律师对上述事
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公司回复:
    相关违规担保的《免责协议书》涉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其中案件 1、
2 的保全财产的价值能够覆盖案件标的,案件 3 的债务本息已结清,其余案件仍
在一审中,免责担保人已同意承担因诉讼不确定性对上市公司风险的免责全额代
偿义务。




                                   2
                                                                                                  违规
       民间借贷                                                                                   担保
序号              诉讼案号          免责担保人   借款合同期限   违规担保期间   民间借贷金额                          民间借贷诉讼进展           免责担保义务的履行         备注
       人                                                                                         责任
                                                                                                  余额
 1     许少珍     (2020)粤 0391   合众公司     2018/4/24 至   2018/04/23     30,000,000.00      0.00   一审判决(未生效):1、本司不承担担    1、其他担保人已提供财产    由免责担保人承
                  民初 5410 号、                  2018/10/23    至 2019/4/23                             保责任;2、本司及其他担保人应承担担    保全;                     担代偿义务,本
                  (2021)粤 03                                                                          保无效的责任,即对债务人丁芃债务(即   2、由免责担保人与出借人    司担保风险已解
                  民终 18594 号                                                                          本金 15122746.41 元及合法利息)不能    协商免责代偿债务的安排。   除。
                                                                                                           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2     赵庆洲     (2020)粤 0391   合众公司      2019/03/06    2019/05/05     10,500,000.00      0.00               二审未开庭                 免责担保人已提供置换保     由免责担保人承
                  民初 9582 号                        至        至 2021/5/4                                                                     全资金 12553000 元,全额   担代偿义务,本
                                                  2019/05/05                                                                                    解除本司违规担保义务。     司担保风险已解
                                                                                                                                                                           除。
 3     周娜       (2020)粤 0391   合众公司      2019/03/06    2019/05/05     9,500,000.00       0.00                债务结清                  免责担保人已向周娜全额     由免责担保人承
                  民初 3012 号、                      至        至 2021/5/4                                                                     代偿全案债务,该民间借贷   担代偿义务,本
                  (2021)粤 03                   2019/05/05                                                                                    的本金、利息已结清。       司担保风险已解
                  民终 10284 号                                                                                                                                            除。
 4     深圳市此   (2020)粤 0391   合众公司     2019/1/31 至    2019/06/30    35,000,000.00      0.00                 一审中                   免责担保人已同意承担因     由免责担保人承
       安贸易有   民初 2702 号                    2019/06/30         至                                                                         诉讼不确定性对上市公司     担代偿义务,本
       限公司                                                    2021/06/29                                                                     风险的免责全额代偿义务。   司担保风险已解
                                                                                                                                                                           除。
 5     深圳市此   (2020)粤 0391   合众公司     2019/4/30 至    2019/10/29    10,000,000.00      0.00                 一审中                   免责担保人已同意承担因     由免责担保人承
       安贸易有   民初 2703 号                    2019/10/29         至                                                                         诉讼不确定性对上市公司     担代偿义务,本
       限公司                                                    2021/10/28                                                                     风险的免责全额代偿义务。   司担保风险已解
                                                                                                                                                                           除。
 6     王迺玉     (2021)粤 0391   合众公司     2018/4/19 至   2018/04/19     30,000,000.00      0.00               一审未开庭                 免责担保人已同意承担因     由免责担保人承
                  民初 6334 号                    2018/10/19    至 2019/4/19                                                                    诉讼不确定性对上市公司     担代偿义务,本
                                                                                                                                                风险的免责全额代偿义务。   司担保风险已解
                                                                                                                                                                           除。
 7     俞青(王   (2021)粤 0391   合众公司     2019/5/22 至   2019/5/22 至   20,000,000.00      0.00                 一审中                   免责担保人已同意承担因     由免责担保人承
       迺玉代理   民初 6323 号                    2019/7/21      2020/1/20                                                                      诉讼不确定性对上市公司     担代偿义务,本
       人)                                                                                                                                     风险的免责全额代偿义务。   司担保风险已解
                                                                                                                                                                           除。




                                                                                              3
    广东淘法律师事务所对以上事项核查后发表的明确意见如下:
    1、免责协议书具备法律效力。
    2、如最终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公章真伪鉴定,查
明免责协议书中所加盖此安贸易公司公章是真实的,则免责协议书当然是合法有
效的,具备法律效力,且法律效力及于包括此安贸易在内的全部协议签约主体。
世纪星源公司无需再就《借款合同》向此安贸易承担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担
保义务、赔偿义务等)。
    根据免责协议书第 1 条约定,此安贸易承诺免除世纪星源在《借款合同》及
相关担保文件中的担保义务,放弃对上市公司任何法律追索。据此,世纪星源公
司无需再就《借款合同》向此安贸易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义
务、赔偿义务等)。
    3、如最终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查明免责协议书中所加盖此安贸易公司公章
是伪造的、虚假的,此时免责协议书仍然具备法律效力,但仅在除此安贸易公司
以外的全部签约主体之间具备法律效力。因为此安贸易公司未加盖公章,因此免
责协议对此安贸易不具备法律效力和约束力。根据免责协议书第 5 条约定,免责
担保人合众公司对《借款协议》中的“世纪星源义务和责任”的免责承诺是自愿
的,是合法有效的,即使此安贸易不受免责协议书的法律约束,向世纪星源主张
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但免责协议书对免责担保人合众建筑仍然有法律效力,
最终世纪星源公司仍然有权要求合众建筑全部承担该义务和责任。
    问题 3、“根据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请相关
签字律师说明作出上述结论前是否对相关协议签署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作出的结
论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此说明如下:
    1、本所律师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2、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文件得出上述结论。
 本所律师主要核查了债权人与世纪星源等方签署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相关
约定、各方在诉讼中提交的诉状、证据文件和陈述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基于法
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院关于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
解释第九条第二款,最高院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二条规
                                   4
定, 得出“世纪星源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不存在被追究担保责任的法律风险”
结论。



         特此公告。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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