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一次定期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 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 审阅,现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使用 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可提高闲置资金使用 效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利用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时点余 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购买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的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房向东 廖耀雄 周俊祥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