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振业A: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7-03-30
股票代码:000006 股票简称:深振业 A 公告编号:2017-021
债券代码:112238 债券简称:15 振业债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2017 年 3 月 28 日,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
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定期会议。会议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
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2016 年 5 月 1 日
2、会计政策变更原因:财政部于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
规定》(财会[2016]22 号),适用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发生的相关交易。公司按照
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公司执行财政部于 2014 年修订和新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 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公司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及“税金及附加”
科目核算内容按照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执行,其余
未变更部分仍采用原有各项规定执行。
公司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做出如下调整:
(1)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
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
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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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3)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
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4)“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的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
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 项目列示。
(5)“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转让金融商品应交
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 等科目的贷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
列示。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
序号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及金额
将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
1 税金及附加
项目。
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土地 调增税金及附加本年金
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从“管理费用”项目重分类至 额 2,426,131.57 元,调减
2
“税金及附加”项目,2016 年 5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税费不予 管理费用本年金额
调整。比较数据不予调整。 2,426,131.57 元。
将已确认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
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
3 无
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比
较数据不予调整。
调增 16 年 1 月 1 日其他
将“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
流动资产金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 “待认证进项税额”、 “增值税留抵
4 74,460,674.45 元,调减 16
税额”等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从“应交税费”项目重分类至
年 1 月 1 日预付款项金额
“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74,460,674.4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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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会〔2016〕22 号财政部印发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以上科目
调整,不影响所有者权益和净利润,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增值税会计处理
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
合理变更和调整,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公司股东提
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
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
变更和调整,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公司股东提供可
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定期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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