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振业A:独立董事关于同意将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独立意见2017-08-18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同意将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持外部审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外部审计机
构,从事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95
万元。
我们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规定,现就提请董事会审议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以下
意见: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自 2013 年起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该事务所规模较大、
行业信誉较好、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审计工作中,能够按照审计
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相关审计规程,尽职尽责,较好完成了各项审计
任务。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
议。
独立董事: 孔祥云 曲咏海 陈英革
二○一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