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振业A: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07
股票简称:深振业 A 股票代码:000006 公告编号:2017-036
债券代码:112238 债券简称:15 振业债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9 月 6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5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 2014 号振业大厦 B 座 12 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赵宏伟董事长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 人,代表股份
463,581,95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4.3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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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61,965,45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4.219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1,616,49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197%。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4,583,77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3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967,27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1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1,616,49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197%。
3、公司董事曲咏海、监事张磊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余董事、
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
律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784,0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79%;反对
797,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85,8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5929%;反对 79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407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二)《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781,0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72%;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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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80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82,8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5275%;反对 80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47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中
期票据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2,781,0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72%;反对
80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82,8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5275%;反对 80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47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
(以上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二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详细
内容见 2017 年 8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
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罗新律师、李鹏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表决方
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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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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