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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振业A: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017-11-22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广大员工

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助推企业稳健发展,

树立企业正气,提升企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坚持实事求是、激励及时有效、奖

励金额适度、评定公正公平、严禁平均主义的原则,注重典型性、创

新性、重要性和成效性。

               第二章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奖励为

公司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重大荣誉的团队

或员工。

                 第三章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以公司每年营业收入的 2‰为限,

总额不超过 5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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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

经营性投资,这些经营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企业债券、股票和投

资基金。

    第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由董事长、

党委书记、总裁、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副总裁、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组成。董事长兼任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对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的使用提出意见;

    2、对董事长提名的拟奖励人员提出评审意见;

    3、每年向董事会汇报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条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董事会特别奖励

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组成,

董事会秘书兼任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组成

部门各司其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按年度提交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预算;人力资源部负责董事会特别奖

励基金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及奖励等事项;计划财务部负责对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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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特别奖励基金进行财务管理,设立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账户,单独

核算,定期向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基金财务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以现金形式发放,具体金额由董

事长提出建议,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报董事会审批。

原则上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 5 个,团队年度奖励

不超过 100 万元(含税),个人年度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含税)。

    第十二条   团队获奖的,由获奖团队根据团队成员贡献大小,按

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

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对获得两次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的员工,从次月起,

职位薪酬上调一档(已达到本职级薪酬档次上限的,按就高就近原则

上调至上一职级相应档次)。

               第四章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的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实施程序:

    1、提名:公司领导和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及有关申报材料交人力资源部,申报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名称(姓名)、职务(岗位)、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

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重大荣誉的事项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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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评审:人力资源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备性进

行核查,若涉及专业事项,人力资源部可组织公司内部相关专业人士

或部门领导进行联合评审;有关评审意见经委员会办公室集体讨论通

过后报董事长审批,由董事长决定最终的拟奖励人员名单和奖励标准,

并提交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

    3、公示:人力资源部将经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通过的团队及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广泛听取广大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4、决策:公示无异议的,提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和计划财务部组织发放。

    第十五条     原则上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每年授予一次,可与年度

考核同步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公司原有的合理化建议奖、振业功勋

奖、优秀业绩奖有关制度和规定同步废止。

    第十七条     奖励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获奖者自行承担,公司进行代

扣代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

审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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