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振业A: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办法(2017年11月)2017-11-22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广大员工
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助推企业稳健发展,
树立企业正气,提升企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坚持实事求是、激励及时有效、奖
励金额适度、评定公正公平、严禁平均主义的原则,注重典型性、创
新性、重要性和成效性。
第二章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奖励为
公司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重大荣誉的团队
或员工。
第三章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以公司每年营业收入的 2‰为限,
总额不超过 5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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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
经营性投资,这些经营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企业债券、股票和投
资基金。
第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由董事长、
党委书记、总裁、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副总裁、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组成。董事长兼任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对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的使用提出意见;
2、对董事长提名的拟奖励人员提出评审意见;
3、每年向董事会汇报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条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董事会特别奖励
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组成,
董事会秘书兼任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组成
部门各司其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按年度提交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预算;人力资源部负责董事会特别奖
励基金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及奖励等事项;计划财务部负责对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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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特别奖励基金进行财务管理,设立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账户,单独
核算,定期向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基金财务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以现金形式发放,具体金额由董
事长提出建议,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报董事会审批。
原则上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 5 个,团队年度奖励
不超过 100 万元(含税),个人年度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含税)。
第十二条 团队获奖的,由获奖团队根据团队成员贡献大小,按
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分配方案。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
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对获得两次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的员工,从次月起,
职位薪酬上调一档(已达到本职级薪酬档次上限的,按就高就近原则
上调至上一职级相应档次)。
第四章 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的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实施程序:
1、提名:公司领导和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及有关申报材料交人力资源部,申报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名称(姓名)、职务(岗位)、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
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重大荣誉的事项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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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审:人力资源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备性进
行核查,若涉及专业事项,人力资源部可组织公司内部相关专业人士
或部门领导进行联合评审;有关评审意见经委员会办公室集体讨论通
过后报董事长审批,由董事长决定最终的拟奖励人员名单和奖励标准,
并提交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
3、公示:人力资源部将经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通过的团队及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广泛听取广大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4、决策:公示无异议的,提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和计划财务部组织发放。
第十五条 原则上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每年授予一次,可与年度
考核同步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公司原有的合理化建议奖、振业功勋
奖、优秀业绩奖有关制度和规定同步废止。
第十七条 奖励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获奖者自行承担,公司进行代
扣代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
审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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