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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振业A: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08  

						      股票简称:深振业 A          股票代码:000006           公告编号:2017-058
      债券代码:112238            债券简称:15 振业债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2 月 7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6 日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 2014 号振业大厦 B 座 12 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赵宏伟董事长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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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9 人,

代表股份 538,430,40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9.88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7 人,代表股份 467,655,02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4.64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2 人,代表股份 70,775,378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5.2426%。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37 人,代

表股份 79,432,22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88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5 人,代表股份 8,656,845 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 0.64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12 人,代表股份

70,775,37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2426%。

    3、公司独立董事曲咏海、监事张磊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余董

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聘

请的律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一)《关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议案》

    鉴于本次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涉及深圳市国资委控股企业,因此本事项构成关

联交易,深圳市国资委(持有我司股份 21.93%)及其一致行动人远致投资(持有我

司股份 12.07%)作为关联法人,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902,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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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47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33%;弃权

5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8,902,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29%;反对 47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033%;弃权 5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8%。

     (二)《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特别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6,546,6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01%;

反对 56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3%;弃权

1,322,24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1,8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548,4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285%;反对 56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069%;弃权 1,322,24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1,821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46%。

      (以上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

细内容见 2017 年 11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

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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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罗新律师、李鹏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表决方

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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