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振业A: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18-01-23
文件之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
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党章》
以及国有资产监管和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
如下:
一、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
(一)将原《公司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修订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二)在《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中新增一条条款,后
续条款编号相应后延。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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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
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
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三)在《公司章程》第五章“董事会”中新增一条条款,
后续条款编号相应后延。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
中国共产党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
“公司党委”)的意见。”
(四)《公司章程》新增一章“第六章 党组织”,包括三小
节,后续条款编号相应后延。
第一节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第一百二十七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和中国
共产党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
简称“公司纪委”)。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
的职数按上级党委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
任命产生。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党委工作部门和纪委工作部门,
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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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
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本企业的
贯彻执行;
(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企业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实
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建立完善适应现
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确定标准、规
范程序、组织考察、推荐人选,建设高素质经营者队伍和人才队
伍;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党
员和党支部书记队伍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
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五)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六)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党委讨论并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党委
和政府重要会议、文件、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同级党员大会
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和宣传教育措施;
(二)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
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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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
和重要措施;公司党委工作机构设置、党委委员分工、党组织设
置、党组织换届选举,以及党委权限范围内的干部任免,企业中
层人员人选和其他重要人事安排事项;
(四)以党委名义部署的重要工作、重要文件、重要请示,
审定下属党组织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等;
(五)党委的年度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基层党组织和党员
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内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和奖励;审批直属党总支、
支部发展新党员;大额党费使用;
(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规定,反腐倡廉
工作部署,审议公司纪委工作报告和案件查处意见,管理权限内
的重大案件立案和纪律处分决定;
(八)公司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
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需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党委讨论审定以下事项:
(一)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提请公司党委会审定的问题;
(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报告,工代会、职代
会、团代会等会议方案,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方案、
重要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的各类先进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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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岗位设置、主要负责人的
推荐、增补、调整和审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党委参与决策以下事项:
(一)公司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
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三)公司的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改方案;
(四)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六)公司重大投融资、贷款担保、资产重组、产权变动、
重大资产处置、资本运作、大额捐赠等重大决策中的原则性方向
性问题;
(七)公司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修改;
(八)需提交董事会、经理层通过的重要人事安排;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政治责任和社会责
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公司考核、薪酬制度的制定、修改;
(十一)需党委参与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党委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召开党委会,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
题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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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裁的党委成
员,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
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充分沟通。
(三)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
策时,充分表达党委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四)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成员发现拟作出的决策不
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
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应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
事项的意见。会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通过党委会形成明确意见向
董事会、经理层反馈。如得不到纠正,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党委制定专门议事规则以及相关配套工
作制度,确保决策科学,运作高效。
第三节 公司纪委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行监
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
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四)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
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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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
监督;
(六)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
询;
(七)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
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八)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九)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十)保障党员权利;
(十一)其他应由纪委承担的职能。
二、因公司营业执照号变更修订相关条款
根据“三证合一”的要求,公司已申请并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将原《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营业执照号 4403011001133”变
更为“公司营业执照号 91440300618831041G”,第二条其他内容
保持不变。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制度规定以及国资
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修订以下条款: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买卖股份的最新规定,将原《公司章程》: 第二十九条 发
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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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修订为:“第三十条 本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时,需严格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规定,将原《公司章程》中涉及“一
年内”的表述调整为“连续十二个月内”,并将对外担保的表述、
股东登记及授权等事项的规定与监管文件要求保持一致。具体情
况如下:
1、将原《公司章程》中涉及“一年内”的统一调整为“连
续十二个月内”,具体情况如下:
(1)将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三)审议除本条第(十七)
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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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为:“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十三)审议除本条第(十七)款规定的情形
外,本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2)将原《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四)本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修订为:“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四)本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2、就对外担保事项的表述进行调整,使之与监管要求表述
一致,将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本公司不得对没有产权关系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不得对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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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不得对境外融资提供担保。公司为购房客
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章程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修订为:“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本公司不得对没有产权关系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不得对参
股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不得对境外融资提供担保。公司为购房客
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章程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3、调整《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登记、授权等事项的表述,
具体修改内容为:
(1)将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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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修订为: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如有)、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能证明其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将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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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修订为:“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没有明确
投票指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
思决定;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3)鉴于股东大会委托书的相关内容已在公司章程第六十
三条中规定,删除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
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三)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章
程》做如下修改:
1、就股东大会审批的发行债券类别作进一步明确,将原《公
司章程》:“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八)对发行本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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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为:“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八)对发行本公司债券(含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作出决议;”
2、调整股东大会职权中关于激励事项的表述,将原《公司
章程》:“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修订为:“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十五)审议批准本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3、为进一步明确计提(冲回)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批权限,对原《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1)删除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本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六)审议本公司正常经
营期间发生单笔金额 300 万元以上的财务核销事项”,有关财务
核销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标准参照上市监管相关文件确定,
具体参见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十六)款。
(2)将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本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八)审议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2、交易标的(如股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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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5、交易产生的利润…………。
此外,公司及所属企业出售所持股权,导致失去绝对控股地
位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修订为:“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审议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2、交易标的(如股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5、交易产生的利润…………。
此外,公司及下属企业正常经营期间发生计提、转回资产减
值准备事项(不含按账龄分析法计提的坏账准备)和财务核销事
项,金额达到前述标准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3)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及其他购买资产、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
(一)对于本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八)款规定
的交易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但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
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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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2、交易标的(如股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5、交易产生的利润…………。
但对于本公司发生投资行为,未达到前述 1-5 款规定的标准,
却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七)款规定标准的;以及公司及
所属企业出售所持股权,导致失去绝对控股地位的,由股东大会
批准。”
修订为:“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的投资及其他购买资产、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对于本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十六)款规定
的交易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但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
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2、交易标的(如股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5、交易产生的利润…………。
但对于本公司发生投资行为,未达到前述 1-5 款规定的标准,
却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十七)款规定标准的,由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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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公司及下属企业正常经营期间发生计提、转回资产减值准备
事项(不含按账龄分析法计提的坏账准备),未达到股东大会审
批标准,但金额达到前述标准的,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公司发生财务核销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由董
事会作出决定。”
(4)删除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
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及其他购买资产、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四)本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发生计提、转回资产减值准备
事项(不含按账龄分析法计提的坏账准备)或单笔金额低于 300
万元的资产核销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本条内容已加入修订后的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下,详
见上一条。
4、根据国资监管文件中对于投资事项、产权管理等事项的
最新要求,将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本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审议以下投资项目:
1、对主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除通过政府招标、拍卖等法
定公开竞价方式购买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和对已有项目的正常
开发投资外,投资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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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涉及以下情况的所有投资项目:
(1)在主业范围以外进行的投资项目;
(2)境外投资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投资的项目;
(3)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或交易,且本公司
不绝对控股的投资项目;
(4)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情况下进行的投资。”
修订为:“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除前述交易事项之外,下列事项也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1、对主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除通过政府招标、拍卖等法
定公开竞价方式购买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和对已有项目的正常
开发投资外,投资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
的;
2、与主业无相关性的投资项目;
3、境外投资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
区投资的项目;
4、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情况下进行的投资,如投资主
体涉及下属企业,则下属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需同时达到 70%以上;
5、与非国有经济主体进行合资、合作或交易,且国有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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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市属国企、央企、其他地方国企)没有实际控制权的项目;
6、审议批准转让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包括直接和间接
控股)和战略性参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案;
7、审议批准市属国有控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控股)上市公
司和战略性参股上市公司股份质押融资事项;
8、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和国资监管规定,审议批准受让上市
公司股份、转让参股上市公司的股份、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
行证券、国有股东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参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
产重组等事项;
9、涉及主业范围内的控股权变动事项、承担重大专项任务
或对市属国资国企战略布局有重要意义的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10、审议批准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总
体方案;
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须报国资监管机构决定或批准的其
他产权变动事项。”
5、根据国资监管下放对外借款事项审批权限的规定,对原
《公司章程》对应条款做如下修改:
(1)删除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本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二十)审议达到下列任一
标准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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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连续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
3、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超过本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前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包括下列情形: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股子公司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90%以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以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2)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及其他购买资产、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五)本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二十)款规定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由董事会
作出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修订为:“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的投资及其他购买资产、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四)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帮助、
委托贷款等对外借款行为的,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资助对象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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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的除外。
董事会审议此类对外借款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借款份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
6、根据国资监管的最新要求,新增以下条款: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审议批准本公司薪酬方案、特殊贡献奖的奖励办法
以及相关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本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公积金方案;
(十九)审议批准本公司高管人员考核办法及年度考核结果;
(二十)审议批准所属企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审议并提出
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企业名单,拟定公司及所属企业管
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总体方案;
(二十一)审议批准未纳入预算的参股上市公司减持事项和
减持参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后评价报告;
(二十二)负责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健全,定期检
视依法治企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二十三)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组织开展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
(二十四)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和国资监管规定,审议受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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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股份、转让参股上市公司的股份、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
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发行证券、国有股东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参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资产重组等事项。”
7、根据国资关于内部审计的监管要求,将《原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按有关
规定和程序,由董事长提出,董事会决定。审计部门负责人向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修订为:“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聘任或
解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由董事长提出,董事会决定。审计部
门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1、鉴于公司工作实际需要,由董事会负责公司全面风险管
理工作的开展,对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做如下修订:
(1)删除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本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二十一)审议批准本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2)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四)负责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21
修订为:“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四)审
议本公司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领导和监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
工作,统筹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和有效实施;”
2、因董事人数由 9 人变更为 7 人,将原《公司章程》第四
十四条第(一)款“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 2/3(6 人)时”中的“(6 人)”删除。
3、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九)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修订为:“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审议
批准本公司组织管控和机构设置方案;”
并相应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
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和工作程序,
行使以下职权:(四)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
董事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修订为:“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并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和工作程序,行使以下职权:
(四)拟订公司组织管控和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后组织
实施;”
4、将未达董事会上会标准的计提(冲回)减值准备事项、
产权变动、对外借款等事项纳入董事长职权中,具体修订情况如
22
下:
(1)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本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和工作程序,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包括:
1、……
2、对于公司发生的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所列
交易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严格
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组织开展分析、研究、审查工作,
并充分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予以审批或授权总裁、副总裁、业
务负责人审签;”
修订为:“第一百一十五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
公司有关制度和工作程序,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包括:
1、……
2、对于公司发生的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所列
交易、计提(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等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
准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组织开展分析、研究、审查工作,并充分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
予以审批或授权总裁、副总裁、业务负责人审签;”
(2)新增以下条款:“第一百一十五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本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和工作程序,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包括:
23
4、对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所发生的产权变动、
对外提供借款等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议及公告标准的,由董事
会授权董事长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组织开展分析、研
究、审查工作,并充分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予以审批;”
(3)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
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和工作程序,
行使以下职权: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
亏损方案、计提(转回)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方案,报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修订为:“第一百四十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并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和工作程序,行使以下职权: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
亏损方案,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5、根据实际需要,在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
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第九款内容:“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24
文件之二: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和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现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内容如下:
一、根据国资监管的要求,就股东大会审批的发行债券类别作进
一步明确,将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修订为:“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八)对发行本公司债券(含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作出决议;”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将原《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以下职权:(十三)审议除本条第(十七)款规定的情形外,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修订为:“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
下职权:(十三)审议除本条第(十七)款规定的情形外,公司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25
总资产 30%的事项;”
三、根据国资监管的要求,调整股东大会职权中关于激励事项的
表述,将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修订为:“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
下职权:(十五)审议批准本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四、根据国资监管和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调整
财务核销、计提(冲回)资产减值准备及产权管理等事项的审批权限,
具体情况如下:
(一)删除:“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以下职权:(十六)审议本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发生单笔金额 300
万元以上的财务核销事项;”
(二)将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十八)审议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投资及其他购买资产、出
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资产抵押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
26
....................
5、交易.............。
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售所属企业股权未达到前述 1-5
款规定的标准,但导致本公司绝对控股权发生变更的,由股东大
会批准。”
修订为:“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
下职权:
(十六)审议达到下列任一标准的投资及其他购买资产、出
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资产抵押等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
.......................
5、交易产生的.........。
此外,公司及下属企业正常经营期间发生计提、转回资产减
值准备事项(不含按账龄分析法计提的坏账准备)和财务核销事
项,金额达到前述标准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三)将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六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条件下决定下列事项:
(一)对于本公司发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十六)款规
27
定的交易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的,
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1、交易涉及的......;
................
5、交易产生的利润....。
但对于本公司发生投资行为,未达到前述 1-5 款规定的标准,
却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七)款规定标准的,以及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出售所属企业股权未达到前述 1-5 款规定的标准,但
导致本公司绝对控股权发生变更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修订为:“第六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条件下决定下列事项:
(一)对于本公司发生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第(十六)款规
定的交易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的,
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1、交易涉及的………….
……………….
5、交易产生的…………
但对于本公司发生投资行为,未达到前述 1-5 款规定的标准,
却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第(十七)款规定标准的,由股东大
会批准;
28
公司及下属企业正常经营期间发生计提、转回资产减值准备
事项(不含按账龄分析法计提的坏账准备),未达到股东大会审
批标准,但金额达到前述标准的,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公司发生财务核销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由董
事会作出决定。”
(四)删除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六条 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条件下决定下列事项:(四)
本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发生计提、转回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不含按
账龄分析法计提的坏账准备)或单笔金额低于 300 万元的资产核
销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五、根据国资监管规定,将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条 股
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十七)审议公
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七)款规定的投资项目;”
修订为:“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
下职权:(十七)审议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十七)款规定的
投资项目和产权变动项目;”
六、根据国资监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就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履行法人治理程序进行修订,具
29
体情况如下:
(一)删除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二十)审议达到下列任一
标准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连续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3、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4、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超过本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前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包括下列情形: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股子公司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90%以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以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将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六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条件下决定下列事项:(五)
本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二十)款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时,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30
修订为:“第六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条件下决定下列事项:(四)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
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帮助、委托贷款等对外借款行为的,由
董事会作出决定,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
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的除外。董事会审议此类对外借款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同意并作
出决议,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借款份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
款。”
七、结合公司实际,删除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条 股
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二十一)审议
批准本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 后续条款依次顺延。
八、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信
息披露业务披露备忘录——第 12 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对股东出席
会议及授权等事项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结合实际,修订股东出席会议资格审查事项,将原《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31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修订为: 第二十一条 个人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如有)、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对授权委托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修:
1、将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
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32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修订为:“第二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没有明确
投票指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
思决定;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2、因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内容已在修订后的第
二十二条中体现,删除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 委
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33
己的意思表决。”
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将原《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修订为:“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34
文件之三: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国有资产监管及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现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因部门职责发生变更,各专门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均调整为
董事会办公室,对原《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调整如下:
(一)将原《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七条 董事会可根据股东
大会的有关决议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
各专门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其中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公司投资发展部,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
公司审计部,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均为
公司人力资源部。”
修订为:“第七条 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并结合
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
各专门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均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将原《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
35
办公室,为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
(二)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修订为:“第十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日常
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召开董事
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会议;”
(三)将原《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的决策
程序如下:
(三)对于需要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请董事会会议
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如下:
1、各专门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
介机构编写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文件;
2、各专门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履行会
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3、各专门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将经公司内部审批通过的会议
文件提交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主任委员及
时召集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
4、各专门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将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纪
要)、报告、决议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同时报董
事会办公室备案。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董事
会办公室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36
修订为:“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如下:
(三)对于需要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提请董事会会议
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如下:
1、各专门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
介机构编写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文件;
2、各专门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履行会
议文件的内部审批程序;
3、各专门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将经公司内部审批通过的会议
文件提交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主任委员及
时召集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
4、各专门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将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纪
要)决议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为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领导作用,新增加一条,后续条款相
应后延:“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中
国共产党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的意见。”
三、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将原《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董
37
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修订为:“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审议批准
本公司组织管控和机构设置方案;”
四、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将原《董事会议事规
则》:“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四)负责建立健全全
面风险管理体系;”
修订为:“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四)审议本
公司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领导和监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统筹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和有效实施;”
五、根据国资监管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新增以下条款内容: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审议批准本公司薪酬方案、特殊贡献奖的奖励办法
以及相关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本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住房公积金方案;
(十九)审议批准本公司高管人员考核办法及年度考核结果;
(二十)审议批准所属企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审议并提出
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企业名单,拟定公司及所属企业管
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总体方案;
38
(二十一)审议批准未纳入预算的参股上市公司减持事项和
减持参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后评价报告;
(二十二)负责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健全,定期检
视依法治企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二十三)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组织开展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
(二十四)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和国资监管规定,审议受让上
市公司股份 、转让参股上市公司的股份 、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
重组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发行证券 、国有股东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参与非国有控股上
市公司资产重组等事项;”
六、根据国资监管和证券监管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调整
财务核销、计提(冲回)资产减值准备、产权管理事项的审批权限,
具体情况如下:
(一)将原《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及其他购买资产、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
(一)对于本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八)款规定
39
的交易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的,由
董事会作出决定:
1、交易涉及.......;
................
5、交易产生的利润...。
但对于本公司发生投资行为,未达到前述 1-5 款规定的标准,
却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十七)款规定标准的;以及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出售所属企业股权未达到前述 1-5 款规定的标准,但
导致本公司绝对控股权发生变更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修订为:“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及
其他购买资产、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其
他重大事项,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对于本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十六)款规定
的交易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的,由
董事会作出决定:
1、交易........;
..............
5、交易产生的利润....。
但对于本公司发生投资行为,未达到前述 1-5 款规定的标准,
却达到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十七)款规定标准的,由股东大会批
40
准;
公司及下属企业正常经营期间发生计提、转回资产减值准备
事项(不含按账龄分析法计提的坏账准备),未达到股东大会审
批标准,但金额达到前述标准的,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公司发生财务核销事项,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由董
事会作出决定。”
(二)删除原《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及其他购买资产、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四)本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发生计提、转回资产减值准备
事项(不含按账龄分析法计提的坏账准备)或单笔金额低于 300
万元的资产核销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七、根据国资监管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就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履行法人治理程序进行修订,将
原《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的投资及其他购买资产、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五)本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二十)款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时,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董
41
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修订为:“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及
其他购买资产、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其
他重大事项,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四)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帮助、
委托贷款等对外借款行为的,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资助对象为上
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的除外。
董事会审议此类对外借款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借款份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
42
文件之四:
关于修订《总裁工作细则》的议案
根据国资监管、证券监管制度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现拟
对《总裁工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原《总裁工作细则》:“第七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和工作程序,总裁行使以下职权:(三)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计提(转回)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方案,报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修订为:“第七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
制度和工作程序,总裁行使以下职权:(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
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报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将原《总裁工作细则》:“第七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和工作程序,总裁行使以下职权:(四)
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后组织实
施;”
修订为:“第七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
制度和工作程序,总裁行使以下职权:(四)拟订公司组织管控
和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公司实际,对《总裁工作细则》中有关总裁、副总裁考
43
核机制的表述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将原《总裁工作细则》:“第十八条 总裁绩效评价根据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
与公司经营业绩直接挂钩。”
修订为:“第十八条 总裁、副总裁的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根据
《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价办法》的规定进行。”
(二)将原《总裁工作细则》:“第十九条 副总裁的绩效评价
按公司《绩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与其分管业务完成情况、
分管部门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及个人工作表现挂钩。”
修订为:“第十九条 总裁、副总裁绩效评价包括工作业绩考
核评价、管理效能考核评价,评价等级分 A(优秀)、B(称职)、
C(不称职)三类,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其年度奖励薪酬以及任职
等的重要依据。”
44
文件之五:
关于修订董事会下设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结合公司实际,现拟对董事会下设的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
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因公司内部部门职责发生变更,董事会下设的四个专门委员
会日常办事机构均调整为董事会办公室,对以上四个专门委员会议事
规则中相应条款内容进行修订。
二、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后不再就会议召开情
况专项出具向董事会的报告,具体报告的内容将在决议中进行表述,
并以决议形式提交董事会。因此,删除原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关
于“报告”的表述内容。
三、根据公司实际,将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十
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政策及方案,会计政策
和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计提(转回)资产减值准备,
核销资产等;”
修订为:“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审核公司的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政
策及方案,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达到董事
会审议标准的计提(转回)资产减值准备(不含按账龄分析法计提的
坏账准备)事项,核销资产等;”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