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振业A: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1月)2018-01-23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
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
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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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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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本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
验、能力和专业背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
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
作经验,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第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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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
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的辞职报告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能生
效。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辞职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为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公司监事会管理制度、业务规范及年度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等各类文件材料。
(二)落实监事会与监管部门、各监事的沟通工作,负责与外部
监管部门、公司内部各部门的沟通联系。
(三)负责组织协调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了解并反映董事会对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
况,了解并反映经营班子贯彻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情况。跟踪检查监督结果落实情况,维护股东
合法权益。
(四)负责汇总各监事对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工作的意见和建
议,收集、整理公司有关资料、文件和记录,并按规定提供给各位监
事,为监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五)收集、准备监事会会议议案,承办监事会会议,做好会议
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协助监事会主席、监事贯彻落实监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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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反馈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负责对监事会的来信来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
理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组织监事会的调研工作,围绕促进企业提升核心竞争
力、规范经营管理、提高监事会监督效能等开展调查研究。
(八)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监事会印章、档案
和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
(九)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前 15
天制定会议组织工作计划,明确会议议程、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
务分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决议公告披露日期及会议决议执行计划
等。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专人送出、传
真、邮寄或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通知
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监事及相关与会人
员。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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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解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
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监事会临时会议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邮寄或网络方式(包
括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20 年。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
内,将监事会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并在公司章程指定公开披露信息的报纸和网站上进
行披露。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范围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评价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对公司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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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及
所涉及事项作出评价,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评估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是否和承诺投入
项目一致,实际投资项目如有变更,变更程序是否合法;
(五)评估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
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
(六)评估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七)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
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应就董事会的说明明确表示
意见;
(八)提名监事候选人和更换监事;
(九)审议公司年度报告;
(十)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向年度股东大会报告;
(十一)必要时,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
报告;
(十二)其他需要监事会监督审查或发表意见的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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