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及拟变更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客观公正的立 场,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毛咏梅女士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未发现其中 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我们认为毛咏梅女士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 二、毛咏梅女士的提名、聘任程序规范,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毛咏梅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并履 行相应职责,并同意将毛咏梅女士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独立董事:孔祥云、曲咏海、陈英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