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深振业A: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0-09-24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订经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
情况;
       (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
验;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1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
    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其余委员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
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进行评价;
    (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内部控制评审;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定期
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政策及方案,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


                                2
 错更正事项,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计提(转回)资产减值准备(不
 含按账龄分析法计提的坏账准备)事项,核销资产等;
     (六)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应当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下
列职责:
   (一)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
   (二)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组织及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
不限于:制定会议计划,负责或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编写会议
文件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发出会议通知,安排会务,会议记录,编写
决议,资料报备和归档等;
   (三)负责定期向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涉及公司财务、审计、内部
控制等方面的重要数据、资料,必要时,组织委员对公司进行调研。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
 员召集并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审议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财务报告;
     (二)年度内部控制评审报告;


                                  3
     (三)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四)年度外部审计工作报告;
     (五)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并审查审计费用;
     (六)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汇总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
联名提议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专人送出、传
真、邮寄或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
 司利益之目的,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
 通知时限的限制。审计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
 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且委托的代理人应
 该是独立董事委员。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公司非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可以
 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
 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4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
 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


                          第二节   会议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审计
委员会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二)相关业务主办部门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
部审批程序;
       (三)董事会办公室将经公司内部审批通过的会议文件提交审计委
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主任委员及时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审
议;
       (四)审计委员会的决策必须依赖于下列条件的满足:
        1、充分了解与公司内部控制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熟悉公司内部控制工作要求及工作流程,并就内
 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细致地调查;
        2、充分了解与公司财务、会计、审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有关制度,熟悉公司财务、审计管理工作要求及工作
 流程,并就重大财务信息进行了严格地审查和核实;
        3、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并通过执行年
 审规程等方式充分协调了内、外部审计间的沟通。
       (五)审计委员会将通过的决议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
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
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5
       (六)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或建
议存在异议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并可由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
表决。独立董事应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对应参加相关的公司办
公会,直接参与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相关事项的讨论和研究。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事项的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通过的决议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或网络方式(包括电子邮件、本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进行并作出决
议,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出席该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
不足两人的,或该会议审议事项未获两名非关联委员一致通过的,审计
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建
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否决(或不采纳)
审计委员会通过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


                                  6
(纪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召集人及主持人;
    (二)出席、列席会议情况及授权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讨论、审查会议议题的过程及具体内容;
    (五)表决和决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纪要)上签名。
    会议记录(纪要)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会议结束后与通过的决
议或建议一并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对会议文件资料、会议记录
(纪要)、决议或建议进行整理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决定本议事规则的修订事宜。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