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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振业A: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0-09-24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本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第二十五条                                                             (四)股东因对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公司合并、分立决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议持异议,要求本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券;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1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本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因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二)要约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因本章程

                 本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二十七条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本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资金应当从本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2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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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是本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对发行本公司债券(含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八)对发行本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超短期融资券等)作出决议;                                 ……

                 ……                                                   (十七)除前述交易事项之外,下列事项也需提交股东大

                 (十七)除前述交易事项之外,下列事项也需提交股     会审议:

             东大会审议:                                               ……
第四十二条
                 ……                                                   6、按照证券监管和国资监管等规定,审议需由股东大会批

                 6、审议批准转让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包括直接和 准的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司股份、

             间接控股)和战略性参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案;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自身运作以及国有股东与上市公

                 7、审议批准市属国有控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控股)上    司进行资产重组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

             市公司和战略性参股上市公司股份质押融资事项;                ……

                 8、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和国资监管规定,审议批准受让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参股上市公司的股份、与上市公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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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国有股东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参

           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事项;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会通知上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上指定的其他地点。

第四十六条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的,视为出席。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第九十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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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一)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
                                                                        (一)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第九十七条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




第一百零七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条       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6
                 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并结合实际工作需       董事会可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

             要,设立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设立战略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战略与风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战略与风险管

             险管理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理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审计委员
第一百零八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由三名董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
    条
             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少有二名委员是会计专业人士;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部由   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更换由董事会批准。

             外部董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和更换由董事会       ……

             批准。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
                 ……                                                 ……
    条
                 (二十)审议批准所属企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审议       新增(七)决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7
并提出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企业名单,拟定公司   券等非债券类融资工具事项;

及所属企业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总体方案;               ……

    (二十一)审议批准未纳入预算的参股上市公司减持       (二十一)审议批准所属企业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审议并

事项和减持参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后评价报告;             提出拟实施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企业名单,拟定公司及所

    ……                                             属企业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的总体方案;

    (二十四)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和国资监管规定,审议       (二十二)审议批准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后的后评价报告;

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参股上市公司的股份、与上市公       ……

司进行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二十五)按照证券监管和国资监管等规定,审议由企业

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国有股东参股的非上市企   自主决策的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受让上市公

业参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事项;             司股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自身运作以及国有股东

    ……                                             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事项;

                                                         新增(二十六)审议批准按照国资监管规定由企业自主决

                                                     策的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事项;

                                                         ……

                                                8
第一百三十       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八条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备注:根据上表进行删除、新增章节和条款后,章程其他章节和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相关援引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