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拟变更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客观公正的立 场,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李伟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未发现其中有 《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我们认为李伟先 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 的资格和能力。 二、李伟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规范,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李伟先生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选举。 公司独立董事: 孔祥云 曲咏海 陈英革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