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 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发表了 如下独立意见: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 险的情况下,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 产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监 管要求。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 20 亿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上 述额度内可循环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孔祥云 曲咏海 陈英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