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有关事 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杨晓东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 行使职权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等 情形。 二、杨晓东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杨晓东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 行相应职责。 公司独立董事: 孔祥云、曲咏海、陈英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