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客观公正的立 场,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李伟先生、杜汛女士、吕红军先生、 谭伟先生、聂浩先生、毛咏梅女士及杨晓东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 资料,我们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 尚未解除的现象,我们认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 二、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上述人员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履 行相应职责。 公司独立董事:孔祥云、曲咏海、陈英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