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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振业A: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0-13  

                              股票简称:深振业 A         股票代码:000006          公告编号:2021-064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0 月 12 日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路 16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1 栋 A 座 43
层 1 号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赵宏伟董事长。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 出席的 总体情 况:通 过现场 和网络 投票 的股东 12 人, 代表股份
503,316,63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7.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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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499,389,64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6.99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926,98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909%。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928,48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9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3,926,98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909%。
    3、公司董事王道海、公司监事张晓中、黄秀章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其余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2,954,037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 的 99.9280%;反对

25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6%;弃权 103,0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65,8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7700%;反对 25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081%;弃权 10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2.6219%。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对新成立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3,178,037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 的 99.9725%;反对

13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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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89,8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719%;反对 13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2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

    (以上议案内容已经公司 2021 年 9 月 2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三

次会议、2021 年 9 月 26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2021 年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

案内容详见 9 月 3 日、9 月 2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公告资料。)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邓宇戈律师、王金玲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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