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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振业A: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6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我们就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向公司

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和核实,现发表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597,918.39 万元,

其中: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阶段性按揭贷款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99,563.39 万元;为控股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振业创新发展有限公

司、广西振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振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新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源市振业深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深汕特别合

作区振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振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振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振业创发置业有限公司贷款及应

计利息等衍生债务分别提供 40,000 万元、20,000 万元、15,000 万元、

32,130 万元、49,980 万元、245 万元、55,900 万元、23,500 万元、

58,700 万元、2,900 万元的 100%无条件、不可撤销及连带保证责任

的还款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事项系

公司为购买本公司商品房的业主所提供的阶段性担保,该担保至按揭

房产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止,属于行业惯例。为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履行了适当的审批流程,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孔祥云、曲咏海、陈英革




                                  二○二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