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振业A: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6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我们就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向公司
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和核实,现发表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597,918.39 万元,
其中: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阶段性按揭贷款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299,563.39 万元;为控股子公司惠州市惠阳区振业创新发展有限公
司、广西振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振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新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源市振业深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深汕特别合
作区振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振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振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振业创发置业有限公司贷款及应
计利息等衍生债务分别提供 40,000 万元、20,000 万元、15,000 万元、
32,130 万元、49,980 万元、245 万元、55,900 万元、23,500 万元、
58,700 万元、2,900 万元的 100%无条件、不可撤销及连带保证责任
的还款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事项系
公司为购买本公司商品房的业主所提供的阶段性担保,该担保至按揭
房产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止,属于行业惯例。为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履行了适当的审批流程,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孔祥云、曲咏海、陈英革
二○二二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