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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振业A:《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10-15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

“《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高管”)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报备制

度。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2个交易日将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意向(格式指引见附件)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董事、监事和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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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后1个工作日内,对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进行核查,

并对买卖公司股票时点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之后向董事、

监事和高管进行反馈。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买卖本公司的时点符合信息披露规定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同时要求董事会办公室将董事、监事和高管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意向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

形,对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

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

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

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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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

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

事和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

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

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同比例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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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

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

的本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票

全部自动解锁。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以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转让所持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

内;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时,自原定公告日前30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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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下列措施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管违

规买卖股票的预警机制:

    (一)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30日前并在季度报告、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管在

敏感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二)在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或拟发生时,书面通知各董事、监事和高管在自上述事项发生至依

法披露之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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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

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现本制度第十六条的情

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

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当

遵守相关规定并合并计入所持本公司股份内。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减持股份行为还

需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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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

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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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董事、监事和高管持股变动意向书



    1、姓名:

    2、职务:

    3、买卖方向:□买入         □卖出

    4、拟买入或卖出公司股份的数量:                   股

    5、拟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时间区间:              至

    6、本人同时承诺在下列期间内不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意向人签名: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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