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振业A:《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10-15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
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交易类第 9 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公告格式》《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
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
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
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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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
位侵占公司资产。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股东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
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
院申请司法冻结其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持有的股份。凡控股股东及关联
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及关联股东股份偿还侵占资
产。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
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
(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
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七条 公司与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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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
者半数以上的董事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
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六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上市规则》第 6.1.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上市规则》第 6.3.2 规定的关联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
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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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事项,或与
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不足 0.5%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裁审批。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
事项,或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占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以上(含本数)的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公告。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含本数),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含本数)的事项,还应聘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方可提交董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应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独立意见。
(二)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属于《上市规则》第 6.3.8
所称关联董事的,不得参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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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属于《上市规则》第 6.3.9
所称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相关关联股东名单,
并就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比例以及与公司的关联关
系和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向大会作出说明,同时还应宣布出席会议的非
关联方股东持有或代理表决权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
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发表明确
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购买原材料、燃料与动力、销售产
品与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为日常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应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
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章第十一条、第
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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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
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
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
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
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
分别适用本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
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五条 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应当考虑以下
因素:
(一)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必须调
查该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当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公司
生产、采购或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
(二)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
担保、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
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定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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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对该项关联交易所发表的明确的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根据本章规定批准实施的关联交易,公司关联人在公司
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任何个人只能
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
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
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
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
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
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
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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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
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所述标准的,公司应当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的关联交易,可免予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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