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振业A:《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15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在规范充分的信息披露基础
上,通过多渠道和方式与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投资者),
就公司现状与发展前景进行双向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使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进
一步的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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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
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
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中严格注意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必须与商业贿赂治理专项工作密
切结合,杜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输送或收取不正当利益。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在册及
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
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公司应
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便利性原则。公司应充分借助网站、平面媒体等现代沟通
手段与技术,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交流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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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
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
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分析研究:分析研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调查统计分析在册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
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行业研究机构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
报道等各类信息,按月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
公司管理层参考;
(二)制度建设:提出完善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的草案,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信息采集:及时归集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的经营、财务、诉
讼等信息;
(四)信息沟通: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接待投资者
来访,与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定期或不定期举办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等投资者接待互动活动,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五)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监会及其派驻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
共关系,在发生涉及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后配合实施有效的处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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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六)学习培训: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和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
他部门、相关单位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
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面对公司投资者,是公司对外
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品规划、发展战略等情
况,对公司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财务、证券、法律、金融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
力和应变能力;
(五)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文字修养;
(六)能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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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如对自愿性披露
信息有任何疑问,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并面向公司的所
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保证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在同等条件下进
行投资活动,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
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
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
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
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三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
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
公司须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
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下一
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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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
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利
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
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
露,公司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
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
生变更后,公司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
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
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
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
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
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下设“信息披露”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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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公司定期和临时公告、推介会材料等公开披露资料,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及时对上述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四条 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下设“法人治理”板块,
刊登公司法人治理架构体系、公司章程及其他法人治理制度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下设“投资者咨询与回
音”板块,与此同时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者
咨询与回音”板块和公开电子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对“投资者咨询与回音”板块和公开电子
信箱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并提请董事会秘书指定相关部门答复后
及时向投资者反馈。对于其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在“投资者咨询与回音”板块中以显著方
式刊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下设“投资者来访预
约”板块,通过该板块受理投资者的来访登记申请,以便统筹安排投
资者的来访,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
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年报
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可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第二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
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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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
播方式,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
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条 公司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
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
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
者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
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三条 公司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
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
下,公司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
供投资者查看。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
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并应包括《规范运作》第7.2.6要
求的内容。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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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
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七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
司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并邀
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八条 公司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
或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
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
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项目部及所属项目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投资者
接待专员,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对公司
项目的现场参观。公司定期对投资者接待专员开展有关信息披露及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学习和培训。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董事会办公室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
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咨询电话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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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开通多部电
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
更及时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聘请专业的投
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
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
等事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须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
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
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不得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
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
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七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得
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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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
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
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刊登时须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
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上市公司
原则上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
发布信息。
第五十四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不得以媒体采访及
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
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五条 公司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
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
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
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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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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