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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振业A:《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2022-10-15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说明
修订前章节                条款内容                    修订后章节                   条款内容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
                                                                     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
             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公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第一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第一章第一条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的披露》已失效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
             易的披露》、《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交易类
             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 9 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特制订本办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
             联法人:                                                法人: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第六
             (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       第二章第六条   (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       股票上市规则》第
    条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                      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       6.3.3 条保持一致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                      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的法人;                                            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
                                                                 公司与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控 制 而 形 成该 项 所 述 情 形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第七                                                       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
             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   第二章第七条                                                         股票上市规则》第
    条                                                           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任本公司董事、                                                                        6.3.4 条保持一致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除外。
                                                                 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
             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第九   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                  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第二章第九条                                                         股票上市规则》第
    条       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第七条                  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六条或第八条规定情
                                                                                                                       6.3.3 条保持一致
             规定情形之一的;                                    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
             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或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
             事项:
                                                                 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商品以外的其
                                                                 (一)《上市规则》第 6.1.1 条规定的交易
             他资产;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第十                                                       事项;
             (二)提供或接受劳务;               第二章第十条                                                         股票上市规则》第
    条                                                           (二)《上市规则》第 6.3.2 规定的关联交
             (三)委托或受托销售;                                                                                    6.3.2 条保持一致
                                                                 易;
             (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
             (五)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以现金或实
                                                                 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物形式);
             (六)提供担保;
             (七)租入或租出资产;
             (八)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九)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一)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二)签订许可协议;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在 30 万元以下的事项,或与关联法人发                       30 万元以下的事项,或与关联法人(或其
             生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                        他组织)发生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不足 0.5%的事项,                       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不足 0.5%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全权审批。                               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总裁审批。
                                                                                                                   股票上市规则》第
第二章第十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          第二章第十一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6.3.6,6.3.7,6.3.13
  一条       在 3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事项,或与              条       3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事项,或与关联
                                                                                                                 条保持一致;与总裁
             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法人(或其他组织) 发生交易金额在 300
                                                                                                                   工作细则保持一致
             (含本数),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
             值的 0.5%以上(含本数)的事项,应提                       净资产值的 0.5%以上(含本数)的事项,
             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三 )公 司 与关 联 人发 生交 易 金额 在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在 3000
             3000 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占公司最                        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近一 期经 审 计净 资 产绝 对 值 5 %以 上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含本数)的事
             (含本数)的事项,还应聘请具有执行                         项,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                         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在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
                                                                        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
                                                                        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
                                                                        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
                                                                        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应由二分                         (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应由独立董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事前认可,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第三章第十                                               第三章第十二                                               股票上市规则》第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应对该交易是否对                         董事应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独立
  二条                                                         条                                                 6.3.8,6.3.9 条保持一
             公司有利发表独立意见。                                     意见。
                                                                                                                            致
             (二)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                         (二)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属
             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不                         于《上市规则》第 6.3.8 所称关联董事的,
得参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不得参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                               表决权:
1、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2、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3、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
避的情形。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属于《上市规则》第 6.3.9 所称关联股东的,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应当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表决权。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三)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下列股东应回避表决: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
5、因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
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协议而使
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可
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
人。
……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                         司 应 当 与 关 联 人 订 立 书 面协 议 并 及 时 披
             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                         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
             用本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                         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
             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议通 过且 正 在执 行 的日 常关 联 交易 协                  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                         果 执 行 过 程 中 主 要 条 款 未发 生 重 大 变 化
             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                         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
             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                         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
             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                         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
第三章第十   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          第三章第十四   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
                                                                                                                            条款序号修改
  四条       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                条       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
             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                         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
             议涉 及的 交 易金 额 分别 适用 本 章第 十                  别适用本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
             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
             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                         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
             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                         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
             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                         每 份 协 议 提 交 董 事 会 或 者股 东 大 会 审 议
             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                         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
             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                         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
             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                         用本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董
计金额分别适用本章第十条、第十一条          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
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          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
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        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          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
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          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章第十一条、
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          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别适用本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重          大会审议并披露。
新提 交董 事 会或 者 股东 大会 审 议并 披
露。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