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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振业A: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03-25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二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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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
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
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
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日常办事机
构,董事会秘书分管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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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
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
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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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各
项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监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
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4
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
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
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
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
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情况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其他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深交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
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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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年度考核评价及绩效评价工作根据《深圳
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价办法》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因工作
失职、失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行政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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