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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零七: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5-14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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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简称:ST 零七

    证券代码:000007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市

    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于2010 年5 月14 日召开的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

    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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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10 年4 月21 日

    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大会于2010 年5 月14 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本次大会

    由公司董事长练卫飞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2

    人,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402118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1.74%。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

    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

    证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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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这些议案包括:

    (一)《董事会2009 年度工作报告》;

    (二)《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公司2009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五)《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拟定其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六)《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在本次大会上,股东没有提出其他新的提案。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议案审议后,以现场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前述七项议案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100%同意通过,无弃权票或反对票。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

    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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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

    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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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徐志新

    见证律师:曾 力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