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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零七:还款协议书201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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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款协议书

    2010 圳中银执协字第 号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负责人:王少俊

    住所: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

    负责人: 郭云飞

    住所:

    丙方: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练卫飞

    住所:

    本协议甲、乙、丙三方就丙方在甲、乙方的到期未偿还人民币贷

    款事宜,共同确认如下:

    丙方于2003 年向甲方申请三笔贷款,合同金额分别为人民币

    2250 万元、4600 万元和4000 万元,向乙方申请一笔贷款,合同金额

    为人民币2100 万元。甲方与丙方签署编号为(2003)圳中银司借字

    第54501、55561、55569 号的《借款合同》,乙方与丙方签署编号为

    (2003)圳中银上借字第073 号的《借款合同》,上述借款由新疆宏

    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借款到期后,借

    款人与担保人均未履行偿还责任。甲方依法起诉,四宗案件经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案号为(2007)深中法执

    字第433-436 号。截至2010 年3 月31 日,上述贷款本金余额分别第 2 页 共 4 页

    为21,837,052.98 元、40,000,000.00 元、46,000,000.00 元、

    20,999,998.97 元,合计128,837,051.95 元,利息以甲方会计部门

    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出具的计息清单为准。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还款协议:

    第一条 丙方愿意向甲方、乙方履行上述到期贷款的清偿义务,

    偿还债务范围是:

    一、上述贷款全部未清偿之本金人民币128,837,051.95 元、2009

    年1 月1 日起至贷款本金结清日产生的全部利息(包括正常息、复利、

    罚息,具体金额以实际还款日甲方会计部门出具的计息清单为准);

    二、甲方、乙方为实现上述贷款之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相关费用人民币316,698.11 元(以法院等相关机构出具的

    收据为准),甲方、乙方委托律师事务所(包括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后变更为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产

    生的律师费等;

    三、承担法院要求支付的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二条 丙方还款方案

    一、丙方从本协议签章并生效之日起至2010 年9 月30 日,一次

    性或分期偿还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债务;

    二、甲方、乙方应按照“先冲抵诉讼费用,后冲抵贷款本金及相

    关利息、最后偿还律师费用原则”冲抵债权。甲方、乙方律师费用由

    丙方一次性或分期直接向甲方、乙方委托律师事务所支付;对于甲方、

    乙方已支付的律师费,由丙方向甲方、乙方清偿。

    第三条 免息条款

    甲方、乙方同意,在丙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按时、全面履行完毕第 3 页 共 4 页

    上述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义务后,免除乙方对自欠息之日起至2008

    年12 月31 日所产生的全部利息的还款责任。

    第四条 违约行为

    一、甲方、乙方违约行为

    甲、乙方的以下行为将被视为违约:

    甲、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给予丙方免除利息的还款责任;

    二、丙方的违约行为

    丙方的以下行为将被视为违约:

    (一)未按时、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还款之义务,包括本金及

    相关复利、罚息以及有关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二)其他与本协议之约定相违背的行为。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协议各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应对违约行为承担

    法律责任。

    一、丙方未能按时、全面履行本协议规定之还款义务的,本协议

    中甲、乙方的免息承诺将失效。甲方、乙方保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丙方及担保人财产以清偿丙方债务的权利;

    二、甲方、乙方违约的,丙方有权要求其履行相关的义务,或终

    止本协议。

    第六条 生效条款

    协议三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公章,且甲方总行有权部门对免

    息事项批准之日生效。(生效条件应当加上零七股份的有权机构审议

    通过)第 4 页 共 4 页

    本协议一式伍份,由甲方执两份,乙方、丙方各执一份,送交管

    辖法院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丙方(公章):

    有权签字人:

    二〇一〇年 月 日于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