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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零七:与苏光伟先生签署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201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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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与

    苏光伟先生

    签署

    之

    附条件生效的

    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

    之补充协议

    二〇一〇年六月- 2 -

    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0年7月7日在中国深圳订立:

    发行人: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为“甲方”)

    住所:深圳市华强北路现代之窗大厦A座25楼

    法定代表人:练卫飞

    认购人:苏光伟(下称“乙方”)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二沙岛松涛街7号3B

    身份证号码:442801196809022011

    鉴于:

    1、甲乙双方已于2010年5月3日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

    同》(下称“《认购合同》”),该等合同以及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股票(下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已分别经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认购合同》将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甲乙双方现协商一致,拟就《认购合同》作出补充约定。

    双方现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认购合同》所约定

    事宜,达成如下补充条款:

    1、若乙方未能按照《认购合同》的约定,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股票,则乙方应当按照《认购合同》所约定

    之认购款总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自《认购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补充协议将作为《认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认购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其余用

    作上报材料时使用。- 3 -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光伟先生签署之附条件生效

    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签章页】

    甲方: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签字)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