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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零七:关于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2010-10-26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深圳证监局深证局公司字〔2010〕59 号文《关于对防止资

    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的要求,公司对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进行了自查,现报告如下:

    一、公司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接到《通知》,公司董事长立即召集管理层开会研究了《通知》

    精神,组成了以总经理为组长、总会计师为副组长、各主要子公司及

    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自查工作领导小组,要

    求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切实将自查工作落到实处。

    公司自查工作首先清理了公司财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公司章

    程、对外担保制度等各项制度,按照各项《通知》要求一一进行了比

    照:

    (一)保障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

    《公司章程》第四章中对股东的权利及义务进行了规范,明确了

    上市公司独立经营的地位。

    其中《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二)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和披露程序

    公司于2007 年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司的关联

    交易管理,其中《第四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第五章 关联交易

    的信息披露》两个章节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和披露程序进行了详

    细规范。

    (三)货币资金支付管理审批权限

    公司制订了《权限控制与预算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了日常经

    营活动中货币资金支付的管理审批权限,《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

    规定了须经董事会审议的交易。

    (四)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

    公司制定了《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规定,规范了对经营性资金

    往来的结算管理。

    (五)对控股股东发生占用即冻结机制建立等情况: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形

    时,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抵偿被占用资金。”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对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进

    行了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

    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第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

    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

    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

    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

    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

    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但是公司尚未制定发生资金占用情况时,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

    用即冻结”的机制,对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责任

    人的问责及罢免程序等。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已经制定《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与本自查报告一并上呈董事会审

    议。

    二、2010 年以来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长效机制落

    实情况:

    经各部门、各子公司自查:2010 年以来,公司不存在任何资金

    占用或变相资金占用等情况,不存在经营性资金占用代替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费用、“期间占用、期末返还”以

    及通过不公允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问题。

    截至2010 年9 月30 日止,本公司尚欠控股股东10035.85 万元

    尚未偿还,全部为本公司非经营性占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资金支付管理以及关联交易决策等程序。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