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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零七: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2010年10月)2010-10-26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第一条 为规范进深圳市漫步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对

    公司财务监督,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

    整性向董事会以及董事会属下机构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的监

    督。

    第三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主持公司财

    务预决算、财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

    督财务部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执行财务计划,完成公司财务目标。

    第四条 公司对主要控股子公司派出财务负责人;对参股公司的

    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由公司根据与合作方协议确定是否由公司派

    出。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

    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或董事会提名、薪酬和

    考核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一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

    由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

    财务负责人在公司由总会计师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由财务经理担

    任。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公司以外的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任职应具有以下资格:

    1、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

    严守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有强烈的事业和责任心。

    2、会计、财务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接受过相关专业

    培训并达到同等业务水平,具有中级会计师及以上资格。

    3、具有八年以上财务专业工龄;其中担任大型企业财务经理以

    上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财务专业工龄。

    4、具有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

    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

    5、熟悉财务相关法律法规、投资、进出口贸易、企业财务制度

    和流程;

    6、参与过较大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和决策;

    7、熟悉税法政策、营运分析、成本控制及成本核算;

    8、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资金筹划、融资及资本运作经验;

    9、良好的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

    10、不属于“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人事关系回避范围内的财务人员,即“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配

    偶,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及姻亲、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姻亲不得在

    该单位从事会计工作”。

    第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应具有以下资格:

    1、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

    严守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有强烈的事业和责任心。

    2、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八年以上财务专

    业工龄;其中担任大型企业财务经理以上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财务

    专业工龄。

    3、会计机构负责人均应具有财经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财会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接受过相关专业培训并达到同等业务水平,个别

    能力强的可适度放宽。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以及业务实施能力,掌握会计电算

    化并熟练操作电脑。

    5、不属于“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人事

    关系回避范围内的财务人员,即“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配

    偶,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及姻亲、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姻亲不得在

    该单位从事会计工作”。

    6、熟悉税法政策、营运分析、成本控制及成本核算;

    7、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资金筹划、融资及资本运作经验;

    8、良好的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

    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

    法违纪行为者;

    3、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

    4、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

    责人者。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经济核算等方

    面的建议;

    2、负责审核公司财务报表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配合会计

    师事务所组织公司报表审计工作;

    3、负责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规范,监

    督检查下属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4、负责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

    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出资者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

    并向董事会报告;

    5、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购并、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作出决

    策;

    6、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

    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7、根据董事会、总经理授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

    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8、负责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

    企业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9、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议案和利润分配议案;

    10、负责与金融机构、财税机关、上级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

    等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11、履行《总经理工作制度》中高管人员适用的职责要求。

    第十二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财务负责人组织制订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

    管理和考核办法;

    2、组织编制各项财务收支及资金计划,落实和检查计划的执行

    情况,定期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上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

    3、负责组织全集团的经济核算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会计报表、

    统计报表;

    4、负责组织会计人员搞好会计核算,正确、及时、完整地记账、

    算账、报账,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核算资料;

    5、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财务分析,提交财务分析报告,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6、对新投资的项目做好财务预测与风险分析、参与公司重大财

    务问题的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7、依据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实施财务监督,确保公司各项业务

    在受控的情况下良好运行;

    8、负责组织实施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

    9、负责财务人员队伍的建设、选拔和配备、组织对部门员工进

    行财务知识培训、并对其进行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

    1、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

    工程项目建设、贷款、抵押担保、资金调度、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涉

    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

    益性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

    2、财务收支审批权: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

    设、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和会签;审批物料采购、货

    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对大额资金的调配使用实行董

    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联名审批。

    3、财务监督控制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

    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

    为;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按

    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和授权下,具体行使上述财务决策参与权、财务收支审批权和财务监督控制权。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责任和义务,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对本公司构成竞

    争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章程、股东大

    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上述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

    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

    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

    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

    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

    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二十条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应与其签

    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

    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

    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

    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实行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

    相结合的办法,每个季度按照工作的态度、效果、团队培养情况、公

    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政策的遵循情况以及公司的业绩进行季

    度综合,年度实行综合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

    依据。会计机构负责人由财务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和任期考核,考核主要包括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团队培养情况,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

    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财务负责人的考核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议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

    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范围:

    1、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

    规定;

    2、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的相关要求,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3、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严重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4、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处罚及其他监

    管机构处罚;

    6、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

    交相关部门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主要形式:

    1、警告、责令改正;

    2、公司内通报批评;

    3、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经济处罚;

    5、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

    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

    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0 年10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