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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零七: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01-13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 零七            公告编号: 2012-002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为:2012年1月13日(星期五)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1月12日--2012年1月13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

月13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月12日15:00至2012年1月13

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现代之窗大厦A座

26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黄晓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截止股权登记日(2012 年1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

 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数为230,965,363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184,965,363股,限售流通股46,000,000股。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34

 人,代表公司股份1011338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9 %。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公司股数

 86436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2 %。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 130人,代表

 公司股份 146976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6 %。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公司经
营范围”增加经营范围及进行矿业投资的议案》;赞成 99245254 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18886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87   %。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数同意通
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与香港
广新中非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钛矿产品总包销合同暨重大关联交易
的议案》;赞成 32700172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2       %,反对 1179458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弃权 2047998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 %。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
40206226 股、练卫飞所持股份 25000000 股,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
不计入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数同意通
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开展
新业务向金融机构申请 2 亿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赞成
99758598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反对 1199358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 %,弃权 175898 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数同意通
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志新、曾力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