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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零七股份: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7-13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证券代码:000007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市
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
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 2012 年 6 月 27 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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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采用互联网系统投票程序等事项进行了
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
票时间为 2012 年 7 月 12 日—2012 年 7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 年 7 月 13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 年 7 月 12 日 15:00 至 2012 年 7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 14:30 分如期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练卫飞先生委托董事、总经理黄晓峰先生主持。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7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66602935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28.84 %;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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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
人共 2 人,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6520622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3%。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
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5 人,
代表公司股份 139670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047 %。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
证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即:
    (一)审议《股东回报规划事宜的论证报告》;
    (二)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议案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三)审议修订的《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审议修订的《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五)审议修订的《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在本次大会上,股东没有提出其他新的提案。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议案审议后,以现场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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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股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股东回报规划事宜的论证报告》;赞成 66601235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 %,反对 0 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17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数同意通
过。
    2、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赞成 65498626 票,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1104309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6 %。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数同意、
由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3、审议通过了修订的《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赞成 6547282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反
对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1130109 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                   %。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数同意通
过。
 4、审议通过了修订的《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赞成 6547282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1130109 票,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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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                    %。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数同意通
过。
    5、审议通过了修订的《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赞成 6547452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反
对 135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弃权 1114909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 %。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数同意通
过。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目的,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
 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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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会生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徐志新 律师


                                                                         (签名)


                                                              曾 力 律师


                                                                         (签名)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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