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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零七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2013-05-28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公告编号:2013-019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临时)会议于 2013 年月 5 月 28 日上午 9:30 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3 年 5 月 24 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应参加会议人数 9 人,实际参加会议 9 人。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规定,会议决议如下:

    一、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申请 2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并提

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周转需要,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拟共同向

中信银行申请 2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其中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使用不超过 1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物业对此

提供抵押担保。

    最高额抵押:以公司自有物业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工业大厦 2 栋第 5 层(房

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 3000668654 号)、福田区振华路赛格达声停车库(房产证号

为深房地字第 3000668633 号)、福田区华强北路与振华路交汇处现代之窗大厦 A

座 24 层、现代之窗大厦 A 座 25 层、现代之窗大厦裙楼 5 层商场(房产证号分别

为 深 房 地 字 第 3000668661 号 、 深 房 地 字 第 3000668649 号 、 深 房 地 字 第

3000338640 号)及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星海华庭商铺 102 房产进行

抵押,如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向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的上述融资及由此产生的所

有费用,中信银行深圳分行有权处置上述抵押物用于偿还债务。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相关事项。



    二、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增加经营范围及经营进出口业务

的议案》;

    为增强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 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

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除目前涉及酒店和物业管理、物业租赁、矿业投资、矿产

品贸易经营范围,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经营进出口业务。

    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相关变更经

营范围事宜。

    《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相应修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投资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

卖商品);自有物业租赁;环保产品的技术开发;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项目投资(不含限制项目);矿业投资;矿产品的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

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 具体内容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

正案》;

    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现对本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为:

    (二)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少于3000万元,或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少于5%的关联交易;

    公司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进行评估或审计;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

计或评估。

    修订为:

    (二)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少于3000万元;

    2、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少于5%的关联交易;

    3、虽然交易金额为3000万元以上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少

于5%的关联交易。

    超过上述董事会权限的关联交易,公司需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为: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法律、法规、交易规则规定应当经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二审议通过方能作出

决议的,从其规定。

    修订为: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法律、法规、交易规则规定应当经出席会议董事三分之二审议通过方能作出

决议的,从其规定。

    四、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

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上述前三个议案均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拟定于 2013 年 6 月 13 日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见公司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