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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零七股份: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6-13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证券代码:000007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市
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于 2013 年 6 月 13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
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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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分别于 2013 年 5 月
29 日、2013 年 6 月 4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取消议案后)》。
    上述会议通知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采用互联网系统投票程序等事项进行了
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
票时间为 2013 年 6 月 12 日—2013 年 6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 年 6 月 13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 年 6 月 12 日 15:00 至 2013 年 6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6 月 13 日 14:30 分如期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练卫飞先生委托董事、总经理黄晓峰先生主持。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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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66,672,814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28.86          %;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
 人共     2 人,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65,206,22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3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
 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3 人,
 代表公司股份 1,466,5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3 %。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
 证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即:
    (一)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向中信
银行申请 2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增
加经营范围及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议案》。
    在本次大会上,股东没有提出其他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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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议案审议后,以现场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股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
向中信银行申请 2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赞成
66,620,814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 %,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52,000 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数同意、
由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公司经营
范围”增加经营范围及经营进出口业务的议案》;赞成 66,649,114 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 23,700 票,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
     前述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数
同意通过。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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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目的,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
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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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会生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徐志新 律师


                                                                         (签名)


                                                              曾 力 律师


                                                                         (签名)



                                                         二零一三年六月一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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