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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零七股份: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8-19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证券代码:000007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市
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于 2013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
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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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于 2013 年 8 月 2 日在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上公告了《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
项、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3 年 8 月 19 日 14:30 分如期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练卫飞先生委托董事、总经理黄晓峰先生主持。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2 人,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40,208,92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41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
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
证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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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即:

     (一)《关于公司出售固定资产的议案》。
    在本次大会上,股东没有提出其他新的提案。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议案审议后,以现场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固定资产的议案》;赞成 40,208,92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票,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 %。

     前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数
同意通过。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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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目的,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
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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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会生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徐志新 律师


                                                                         (签名)


                                                              曾 力 律师


                                                                         (签名)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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