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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零七股份: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5-17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证券代码:000007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市
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于 2014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
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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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 2014 年 4 月 26 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
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
    本次大会于 2014 年 5 月 16 日 14:30 分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兼
总经理张天闻先生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
致,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7 人,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56,242,626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4.35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
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
证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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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即:
     (一)《董事会 2013 年度工作报告》;
     (二)《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告》;
     (三)《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五)《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拟定其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六)《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八)《关于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九)《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十)《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在本次大会上,股东没有提出其他新的提案。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议案审议后,以现场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董事会 2013 年度工作报告》;赞成 56,242,62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告》;赞成 56,242,626 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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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3、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赞成 56,242,62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
    4 、 审 议 通 过 了 《 公 司 2013 年 年 度 报 告 及 其 摘 要 》; 赞 成
56,242,62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
    5、审议通过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拟定其年度审计报酬的议
案》;赞成 56,242,62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赞成 56,242,62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
    7、审议通过了《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赞成 56,242,62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
    8、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赞成
56,242,62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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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赞成
56,242,62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赞成
56,242,626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
    前述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数同
意通过。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
 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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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金国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徐志新 律师


                                                                        (签名)


                                                             曾 力 律师


                                                                        (签名)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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