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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零七股份: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7-08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公告编号: 2014-042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为:2014年7月7日(星期一)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7月6日--2014年7月7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7

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7月6日15:00至2014年7月7日15:

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现代之窗大厦A

座26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兼总经理张天闻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截止股权登记日(2014年7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

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数为230,965,363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

205,813,141股,限售流通股25,152,222股。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39

人,代表公司股份 85,827,2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6 %。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公司股

数 77,125,5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9 %。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 33 人,代表

公司股份 8,701,7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 %。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为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光
大银行深圳分行申请 1 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保证

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由表决
                  85,827,290      85,776,190         51,100            0
 权的全体股东

                                  (99.94%)           (0.06%)
 其中:单独或合
                  77,006,226      77,006,226         0                 0
 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100%)
 单独或合计持有
                  8,821,064       8,769,964          51,100            0
 公司 5%以上股
 份以外的其他股
                                  (99.42%)           (0.58%)
 东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数同意、
由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志新、曾力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
  2、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