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零七股份: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7-08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证券代码:000007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市

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于 2014 年 7 月 7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

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第 1 页 共 6 页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分别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采用互联网系统投票程序等事项进行了

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

票时间为 2014 年 7 月 6 日-2014 年 7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7 月 7 日 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7 月 6 日 15:00 至 2014 年 7 月 7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7 月 7 日 14:30 分如期召开,由公

司董事、总经理张天闻先生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

                                     第 2 页 共 6 页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告内容一致,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39 人,代表公司股份 85,827,2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7.16%;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

人共 6 人,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77,125,52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9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

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3 人,

代表公司股份 8,701,7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7 %。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

证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第 3 页 共 6 页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即:

      (一)关于公司拟为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深

 圳分行申请 1 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保证的议案。

      在本次大会上,股东没有提出其他新的提案。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议案审议后,以现场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股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为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光

大银行深圳分行申请 1 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担保保证

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 反对股数 (股) 弃权股数 (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由表决    85,827,290         85,776,190         51,100             0

 权的全体股东                         (99.94%)           (0.06%)


 其中:单独或合    77,006,226         77,006,226         0                  0

                                      (100%)

                                       第 4 页 共 6 页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合计持有      8,821,064          8,769,964          51,100             0

公司 5%以上股                          (99.42%)           (0.58%)


份以外的其他股

东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数同意、
由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目的,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

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第 5 页 共 6 页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金国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徐志新 律师


                                                                         (签名)


                                                              曾 力 律师


                                                                         (签名)



                                                               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




                                     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