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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零七股份: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2015-02-06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8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
会议于 2015 年 2 月 5 日上午 9:30,在厦门亚洲海湾大酒店会议室以现场方式
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5 年 2 月 2 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应参加会议人数 7 人,实
际参加会议 6 人,其中独立董事陈亮先生因公无法出席,特委托独立董事陈德棉
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终止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主要历程
    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发布了《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
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已按有关规定自 2014 年 7 月 1 日开市
起停牌。公司分别于 2014 年 7 月 8 日、2014 年 7 月 15 日、2014 年 7 月 22 日、
2014 年 7 月 29 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2014 年 7 月 30 日发布了重大
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公告,2014 年 8 月 5 日、2014 年 8 月 12 日、2014 年 8 月
19 日、2014 年 8 月 26 日、2014 年 9 月 2 日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
司于 2014 年 8 月 1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
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预案》,公司拟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收购江苏广和慧云大数
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和慧云”)100%的股权,随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
了附生效条件的《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江苏广和慧云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之业绩承诺于补偿协议》以及《公司与练卫
飞签署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2014 年 9 月 5 日,公司公
告了《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预案》等相关议案并复牌。
    二、公司在推进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所做的主要工作
    自重组预案公告以来,本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组织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
审计、评估、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对标的公司的具体尽职调查、审计、评
估等工作,并对重组后续推进方案进行充分沟通和审慎论证,同时认真按照有关
要求,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期间每 30 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
    在重大资产重组开展过程中,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
披露义务,公告了《预案》等相关文件。公司已在《预案》和重大资产重组进展
公告中充分披露重组存在的风险。
    四、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因
    自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来,公司、中介机构以及相关各方就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了积极的磋商和准备。披露预案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一
直努力推进公司内部整合,以便顺利实现转型和开展外部重组。但鉴于目前条件
尚不成熟,董事会判断公司需要有更多的时间来完成整合,从而无法及时推进本
次重组。
    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为保护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决定终止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重组终止不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和后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五、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议情况
    公司已于 2015 年 2 月 5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会议决定终止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承诺事项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承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因本次终止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给广大投
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