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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零七股份: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2-14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证券代码:000007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市
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
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
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精神,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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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采用互联网系统投票程序等事项进行了
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
票时间为 2015 年 2 月 12 日—2015 年 2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2 月 13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2 月 12 日 15:00 至 2015 年 2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 14:30 分如期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丁玮先生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
致,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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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62,770,02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27.1772     %;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
人共    4 人,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60,203,12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659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
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4
人,代表公司股份 2,566,8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114                                %。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
证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即:
    (一)《关于共同发起设立“零七广和云计算产业投资福七基金”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关于中止<钛矿产品总包销合同>的议案》(该议案涉及的
关联股东练卫飞、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
司均需在股东大会表决中回避对该事项的表决,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
利益)。
   在本次大会上,股东没有提出其他新的提案。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议案审议后,以现场投票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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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股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
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共同发起设立“零七广和云计算产业投资福
七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 股数(股)    弃权 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出席会议有表决
                     62,770,020       62,767,920         2,000              100
 权的全体股东

                                      (99.9966%)       (0.0032%)        (0.0002%)
 其中:单独或合
                     60,031,226       60,031,226         0                  0
 计 持 有 公 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100%)
 单独或合计持有
                     2,738,794        2,736,694          2,000              100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以外的其他股
                                      (99.9233%)       (0.073%)         (0.0037%)
 东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中止<钛矿产品总包销合同>的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代表股份数(股) 同意股数(股)     反对 股数(股)    弃权 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权股份总数
                                      比例)             比例)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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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有表决
                    2,738,794        2,638,788          99,406             600
权的全体股东

                                     (96.3485%)       (3.6296%)        (0.0219%)
其中:单独或合
                    0                0                  0                  0
计 持 有 公 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单独或合计持有
                    2,738,794        2,638,788          99,406             600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以外的其他股
                                     (96.3485%)       (3.6296%)        (0.0219%)
东




      前述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数
同意通过。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目的,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
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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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金国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徐志新 律师


                                                                         (签名)


                                                              曾 力      律师


                                                                         (签名)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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