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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零七股份:关于公司子公司银行账户被查封的核查情况公告2015-02-17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公告编号:2015—015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银行账户被查封的核查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2 月 11 日
披露了《关于公司子公司银行账户和资金被查封的公告》,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向公司送达了“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 67 号”文件,要求公司就
上述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被查封、冻结等事项的具体原因展开核查,现将有关
核查情况公告如下:
    一、我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众投资)
相关银行账户和资金被查封冻结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3 日、4 日,主要涉及两个
民事诉讼。
    诉讼一: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收到相关方转达的由天津市高级人
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4)津高民二初字第 0063—1 号】,《民事
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天津鑫宇隆矿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众投资、练卫飞买卖合同
纠纷诉前保全一案,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价
值 54774714 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诉前保全
担保人天津市宏盛远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天津市大港区港塘公路东侧、
五七路北、板南路南,国有土地使用证港单国用(2006)115 号,地号 1-(7)
-9,使用权面积 133399.7 平方米的土地进行担保。法院裁定:
    (一)立即对原告天津鑫宇隆矿产品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天津市宏盛远焊接材
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天津市大港区港塘公路东侧、五七路北、板南路南,国有土地
使用证港单国用(2006)115 号,地号 1-(7)-9,使用权面积 133399.7 平方米
的土地予以查封。
    (二)立即对被告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练卫飞的银存款人民币
54774714 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诉讼二: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收到相关方转达的由天津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4)二中民二诉保字第 334 号】,《民
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天津鑫宇隆矿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众投资、练卫飞借款合同
纠纷诉前保全一案,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价值
11473333 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已提供担
保。法院裁定:
    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练卫飞 11473333 元或查封、
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
    公司并未对上述涉及诉讼的合同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
    二、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提供的材料显示,上述二个诉讼的主要情况
如下:
    诉讼一:2012 年 1 月 15 日和 2 月 16 日,被告广众投资与案外人天津市宏
远钛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钛铁”)先后签订了 GZTZ-2012-Ti-0115 号和
GZTZ-2012-Ti-0216 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宏远钛铁依合同约定于 2012 年 1
月 4 日至 2 月 27 日支付广众投资共计 3000 万元货物定金。但广众投资未能如期
如数供货。2013 年 1 月 15 日和 1 月 16 日,原告与广众投资分别签订
GZXYL-2013-Ti-0115 号和 GZXYL-2013-Ti-0115 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
定广众投资向原告供钛矿砂各 100000 吨,原告需分别支付定金 1000 万元和
1262.741624 万元。2013 年 1 月 22 日,宏远钛铁向广众投资出具一份委托书,
明确由于公司业务内部调整,现公司对外采购钛矿均由“天津鑫宇隆矿产品有限
公司”负责,委托广众投资将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预付款共计 2262.741624
元转为原告,即将 GZTZ-2012-Ti-0115 号和 GZTZ-2012-Ti-0216 号两份《工况产
品购销合同》结余预付款转为 GZXYL-2013-Ti-0115 号和 GZXYL-2013-Ti-0115
号 两 份 《 工 矿 产 品 购 销 合 同 》 项 下 定 金 , GZTZ-2012-Ti-0115 号 和
GZTZ-2012-Ti-0216 号两份《工况产品购销合同》终止执行。
    2014 年 1 月 16 日,原告与广众投资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广众投资未履
行两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所约定的发货义务,若至 2014 年 3 月底广众投资
仍未发货,则双方解除合同,广众投资除双倍退还定金外,还需按退还金额以同
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 20%计算 2 年(730 天)利息给原告作为资金占用补偿。1
月 17 日,被告练卫飞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诺为广众投资在《工矿产品
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广众投资违
约后应承担的 22627416.24 元定金的双倍返还义务、逾期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
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2014 年 10 月 28 日,原告与两被告再次签订
《协议书》,明确《补充协议》所确定的广众投资相关义务,练卫飞对广众投资
的全部义务仍按《保证协议》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广众投资一直未能履行供货义务,练卫飞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故原告向
法院提起诉讼并采取了诉前保全的措施。原告诉讼标的金额为 5477.47 万元。其
中,按双倍计算返还定金 4525.48 万元,以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951.99 万元。
    此民事诉讼最终赔偿金额将以原、被告双方和解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为准。
    诉讼二:2014 年 4 月 9 日,原告支付被告广众投资货款 1425.9995 万元。2014
年 7 月 18 日广众投资返还原告 425.9995 万元,尚欠 1000 万元转为借款,同时
原告与广众投资、练卫飞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由广众投资在 2014 年 8 月 20
日前归还该笔款项,并由练卫飞承担保证责任。后因广众投资一直未归还该笔款
项,练卫飞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采
取诉前保全的措施。原告诉讼标的金额为 1147.33 万元,其中 1000 万元借款本
金,利息 147.33 万元。
    三、练卫飞作为上述二个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天津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即将该两个民事诉讼交由其律师代
理,但并未向上市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和告知诉讼进展,导致上市公司未能及
时披露相关诉讼信息。
    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2 月 9 日获知情况后,当日即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
飞沟通,同时及时向监管机构汇报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据练卫飞答复,目前原、被告双方均有和解意愿,现正通过代理律师积
极与对方协商,争取尽快达成和解。同时因本民事诉讼的管辖权问题和双方均有
和解意愿等实际情况,上述民事诉讼至今尚未开庭审理。
    五、根据公司自查后认为:
    (一)根据申请人天津鑫宇隆矿产品有限公司对上述二案的起诉情况,被告
方一方面将积极应诉,另一方面将积极与原告协商争取和解。
       (二)公司账户收到了【(2014)津高民二初字第 0063—1 号】《民事裁定
书》中所涉及的 2262.741624 万元定金中的 1262.761624 万元,另外 1000 万元公
司账户没有收到,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与原告的债权债务纠纷,与该诉前保
全所涉债务无任何关系。从诉前保全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本案终结,如该案所涉借
款合同造成上市公司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账户从未收到过【(2014)二中民二诉保字第 334 号】《民事裁
定书》中所涉及的 1425.9995 万元货款,该案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及其关联
方与原告的债权债务纠纷,与该诉前保全所涉债务无任何关系。从诉前保全行为
发生之日起至本案终结,如该案所涉借款合同造成上市公司损失的,公司将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我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民事诉讼及双方和解进度,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