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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零七股份:印信管理规定(2015年2月)2015-02-17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印信管理规定
                (2015 年 2 月 1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使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总公司)印信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办公室下设机要室,作为本公司印信管理部门。
机要室负责人由董事会或董事长直接任命,并对董事会或董事长负
责。
    第三条       本规定适合于总公司及各投资公司。


                            第二章       介绍信管理
       第四条    介绍信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管理人员须严格遵守开
具介绍信的制度和纪律。
       (一) 开具介绍信须经部门经理签字,报办公室主任核准;
       (二) 开具介绍信要详细登记;
       (三) 原则不允许领取空白介绍信,特殊情况要领取空白介绍
信时,须由本公司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签字;
       (四) 介绍信存根须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印章是公司的标志和象征,是开展各项活动的依据和手
段,要充分管好用好。
       第六条    公司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章)、专用章、部门章及其他
章。
        (一) 公章是公司最重要的印章,它代表公司的法定名称、权
力、凭信和职责;
     (二) 专用章只代表印章刊明的使用范围,超过这个范围就没
有法律效力,在印制时,须经严格审批;
      (三) 公司各部室印章、下属企业各部门印章,不具有独立
的法人资格,只适用于内部。
      第七条     刻制印章必须由本部门申请,开具公函,并详细写明
印章的名称、式样和规格,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由本公司办
公室统一办理手续。
      第八条     颁发印章时,要在办公室下设机要室进行详细的登
记,并留下印模。
      第九条     公司公章的使用应谨慎、严肃、认真,必须按规定程
序申请报批,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一) 使用公司公章时,必须认真填写《盖公章申请单》,说明
使用印章的目的,经部门经理签字,送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再经公司
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盖章;
    (二) 各下属公司使用印章,如有必要,要先提交业务对口部
门初审,再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 各部门、各下属企业经理必须对本单位所要盖公章的内
容负责,没有各部门、各下属企业经理签名的文件材料,办公室下设
机要室一律不予盖章;
    (四) 公司印章一律不许携带出公司总部,不许在空白凭证上
加盖公司印章;
    (五) 一般行政事务,不涉及重要问题的事项使用公章时,由
公司办公室主任批准;超过范围的用印,应请示公司总经理批准;
    1、凡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的各项经济合同,须报公司总经理批
准后盖章;
    2、凡对外借款、贷款、担保、立项、成立新公司、人事任免等
重要文件,及对本公司经营有重大关联,涉及政策性问题的文件材料,
须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盖章;
    3、以公司名义对国家机关、团体核发的证明文件,由总经理批
准后盖章;
    4、以上文件上已有董事长和总经理签名的,可直接到办公室盖
章。如董事长不能签名时,可委托副董事长签名,使用印章;
    5、公司车辆年审等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盖章;
    6、一般性文件及个人的证明材料,由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盖章。
    (六)盖章时,印章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复核审批程序,审阅、了
解用印内容,不能不看内容就盲目盖印,印章管理人员对所知道的文
书内容应予保密;
    (七)使用印章后,印章保管人员应在印章登记薄上逐项登记,
保存公司印章使用申请表,对于重要事项,应保存归档加盖印章的附
件(或复印件)。
    附件或复印件调阅,由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审批;
    1、   一般文件应保留有领导人签批的草稿;
    2、   协议书、合同应保留一份文本;
    3、 实在没有留存材料的,应详细记载用印情况。
    (八)公司各部门印章一律在公司内部使用,各部门经理对部门
印章要严加管理,使用印章时,要经部门经理批准。
    第十条   印章的保管
    (一) 公司印章应妥善保管在办公室下设的机要室保险柜内;
公司各部门章由各部门经理选择安全地点存放;
    (二)各下属企业的公章必须按照以上程序进行管理,并制定相
应的管理制度,各企业经理对本企业公章的使用,必须进行严格审批;
    (三)选择政治条件好,保密观念强,敢于坚持原则的人员来保
管印章。
    第十一条   在印章使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将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各部门、各下属企业经理在审核盖章内容时疏忽大意,给
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公章管理人员未经许可偷盖公章的;
    (三)其他人员以欺骗手段使用公章的。


               第四章   印章使用范围及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行文
    (一)红头文件由总经理、董事长签发后用印;
    (二)其它内部行文如通知等;
    (三)用印审批流程为: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总经办
     总经理或董事长;
    第十三条 外部行文,包括对外文件、报告、证明等文字材料,
其用印审批流程为: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总经办      总经
理或董事长。
    第十四条 介绍信、法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
    法人授权委托书由法人签名或签章授权;法人证明书与法人授权
委托书配套使用;
    介绍信开具审批流程为: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总经办。
    第十五条 公司对内、对外报表
    (一)会计报表用印审批流程为:经办人             财务经理       财务
       总监      总经理。
    (二)其它报表用印审批流程为: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主管领导         总经理。
    第十六条 银行开户、销户、变更资料等,其用印审批流程为:
经办人        财务部长      财务总监       总经理或董事长。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性经济合同,包括工程发包合同、设备采购
合同、供应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典当合同等,其用印审批流
程为: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主管领导        总经理或董事长。
    第十八条 投资、融资性合同,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投资
合同等,其用印审批流程为: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主管领导
       总经理或董事长;
    第十九条 其它经营性重要事项
    其用印审批流程为: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总经办        总
经理或董事长;
    第二十条     财务专用章使用范围及审批流程
    (一)收据、发票
其用印审批流程为: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财务总监;
    (二)支票、电汇单
⑴ 外付款支票、电汇单,其支付审批权限按:经办人              部门负责
  人       财务总监       总经理      董事长。
⑵ 内部转帐支票,其金额审批权限按: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财
  务总监       总经理。
⑶ 现支票,提取金额在 2 万元以内(含 2 万元)的备用金,其审批
  流程为:经办人           财务部长       财务总监;提现金额超过 2
  万元,低于 20 万元,其审批流程为:经办人        财务经理        财
  务总监          总经理;提现金额超过 20 万元,其审批流程为:经
  办人        财务经理         财务总监      总经理或董事长;
⑷收款支票,其背书用印审批流程为:经办人               财务经理
财务总监;
       (三)银行开户、销户、变更资料,其用印审批流程为:经办人
       财务经理     财务总监        总经理或董事长;
       (四)购买银行收、付款凭据,其用印审批流程为:经办人       财
务经理        财务总监;
       第二十一条 印章登记
    (一)使用公章、合同章,要按《印章使用登记表》详细登记用
印内容、份数、时间、批准人、经办人等事项;
    (二)使用财务专用章,对一般文字性资料登记事项同公章登记
事项;各类支票登记时要如实列明收(付)款单位、用途、金额、支
票号,以备查实;收据、发票登记时要列明收据号、发票号,以备查
实。
    (三)其它
    广众投资、广博投资、零七投资、零七物业、酒店投资、酒店管
理等六家子公司使用印章,除按权限规定必须上报总公司审批的资料
外,其余资料用印执行内部审批手续即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之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