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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零七股份:关于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2015-04-3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层

                   Postal Address:4th Floor of Tower 2,No.16 XisihuanzhongRoad,HaidianDistrict,Beij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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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瑞华专函字[2015]48040005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零七公司”)201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瑞华审字[2015]48040036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
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1、2014 年 11 月 17 日天津鑫宇隆矿业有限公司通过法院诉深零七公司全资
子公司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双倍货款定金 45,254,832.50 元、借款
10,000,000.00 元,总计 55,254,832.50 元,并且支付截止至实际还款日的期间资
金占用费。
    深零七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众投资)
相关银行账户和资金于 2014 年 12 月 3 日、4 日被查封冻结,冻结原因系涉及两
个民事诉讼。
    诉讼一:深零七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收到相关方转达的由天津市
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4)津高民二初字第 0063—1 号】,《民
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天津鑫宇隆矿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众投资、练卫飞买卖合同
纠纷诉前保全一案,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价值

                                                     1
54,774,714.00 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诉前保全
担保人天津市宏盛远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天津市大港区港塘公路东侧、
五七路北、板南路南,国有土地使用证港单国用(2006)115 号,地号 1-(7)-9,
使用权面积 133399.7 平方米的土地进行担保。法院裁定:

    (1)立即对原告天津鑫宇隆矿产品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天津市宏盛远焊接材料
有限公司提供的天津市大港区港塘公路东侧、五七路北、板南路南,国有土地使
用证港单国用(2006)115 号,地号 1-(7)-9,使用权面积 133399.7 平方米的
土地予以查封。
    (2)立即对被告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练卫飞的银存款人民币
54,774,714.00 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诉讼二: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收到相关方转达的由天津市第二中
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4)二中民二诉保字第 334 号】,《民事裁
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天津鑫宇隆矿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众投资、练卫飞借款合同
纠纷诉前保全一案,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价值
11,473,333.00 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已提供
担保。法院裁定:
    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练卫飞 11,473,333.00 元或查
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
    天津鑫宇隆矿业有限公司通过法院诉深零七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广众投资
有限公司偿还双倍货款定金 45,254,832.50 元、借款 10,000,000.00 元,总计
55,254,832.50 元,并且支付截止至实际还款日的期间资金占用费。截止本报告签
发日,上述诉讼均尚未开庭,深圳市广众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中需承担的责任及
需实际偿还的的金额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2、深零七公司及其子公司本期存在与其他公司进行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况。
2014 年度,深零七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其他公司进行大额资金往来,累计支付
29,480.75 万元,累计收回 28,544.18 万元,尚有 2,573.47 万元未收回。
    深零七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非经营性大额资金往来存在未按公司规定履行
董事会审批程序的事实,个别账户的期间余额曾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财
务资助”标准而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批准及披露的程序。


                                     2
    3、深零七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未有效执行的大额采购合同,2014 年 12 月
31 日未有效执行的大额采购合同预付账款余额总计 273,000,000.00 元,深零七公
司董事会认为未来合同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和其他事项段》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

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

要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

不存在重大错报的条件下,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事项段应当

仅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的信息。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
事项段》应用指南中的“一、审计报告中的强调事项段”进一步指出,“注册会计

师可能认为需要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形举例如下:异常诉讼或监管行动的未来结

果存在不确定性。”。

    上述强调事项一中涉及事项属于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准则正文和应用指南中

所规定的异常诉讼。
    上述强调事项二、事项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14 年 10 月 17 日下发的《关

于对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4】第

69 号)中要求公司做出进一步说明,涉及事项属于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准则正文

和应用指南中所规定的监管行动。

    根据我们的职业判断,上述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比较重要,

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该事项。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

事项段,通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

中披露的该事项。



    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深零七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的具体影响


                                    3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该涉及事项对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没有影

响。


       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

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不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1 年 12 月 20 日
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规定的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
情形。


       上述专项说明仅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内部使用,不得作任何形
式的公开发表或公众查阅,或作其他用途使用。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李泽浩

                                                       中国注册会计师




                                                            易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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