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七股份:关于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公司股东刘榕的公告2015-05-15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零七股份 公告编号:2015-037
关于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收到股东刘榕先生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15]2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一、以下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全文。
刘榕:
你涉嫌超比例持有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七股份
或公司)股票未披露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拟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
拟对你作出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享有的有关权利告
知你。
经查明,刘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 2014 年 5 月 22 日,刘榕决策并实际操作“刘榕”普通证券账
户、“刘乐”普通证券账户和融资融券账户、“王铮铮”普通证券账户
和融资融券账户等 5 个涉案证券账户,陆续买入“零七股份”股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2014 年 9 月 25 日,以上 5 个
涉案证券账户合计持有“零七股份”股票 12,210,158 股,首次超过
零七股份已发行股份比例的 5%,达到 5.29%;2014 年 10 月 15 日,
合计持有“零七股份”股票 17,321,915 股,占比 7.50%,达到峰值;
截至 2015 年 3 月 19 日,合计持有“零七股份”股票 16,531,917 股,
占比 7.16%。
刘榕作为上述 5 个涉案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未依照《证券法》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通知及公告义务,是有关违法行为的责
任人。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开户资料、委托流水、资金流水、
银行流水和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等证据在案证明。
刘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刘榕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刘榕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
定,就我局拟对你采取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
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
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您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力的意见)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
利。
深圳监管局
2015 年 5 月 7 日
二、涉及认定深圳零七股份公司股东刘榕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
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
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
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
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
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
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
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
股票。”
特提醒广大股民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