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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关于对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榕给予处分的公告2015-08-06  

						     关于对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榕
                    给予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刘榕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自 2014 年 5 月 22 日,刘榕决策并实际操作“刘榕”普通证券
账户、“刘乐”普通证券账户和融资融券账户、“王铮铮”普通证
券账户和融资融券账户等 5 个证券账户,陆续买入深圳市零七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七股份”)股票。2014 年 9 月 25 日,该
等证券账户合计持有零七股份股票 12,210,158 股,首次超过零七
股份已发行股份比例的 5%,达到 5.29%;2014 年 10 月 15 日,合
计持有零七股份股票 17,321,915 股,占比 7.50%,达到峰值;截
至 2015 年 3 月 19 日,合计持有零七股份股票 16,531,917 股,占
比 7.16%。刘榕在合计持有零七股份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未能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为此,本所公司管理部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发出关注函〔2015〕第 224 号,要求其尽快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但直至 2015 年 6 月 12 日,其才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刘榕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3.1.8 条、第 11.8.1 条和第 17.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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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刘榕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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